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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创设了各种解决纠纷的制度,以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民事诉讼作为民事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最主要的任务就是通过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就是法院确定案件事实真相的手段。有争议的要件事实经过证明活动后会呈现出三种状态:其一是该事实已被证明为真;其二是该事实已被证明为假;其三是该事实未获得证明。由于法院不得拒绝裁判,这时就必须借助于证明责任的规则进行裁判。因此民事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核心,而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是民事证明责任的核心,本文就是主要围绕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展开的。
本论文以证明责任双重含义概念为基础,采取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原理进行研究,并对证明责任原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的分析。全文共分四章,其简要内容如下:
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对“证明责任”这个术语进行了概念上的界定,笔者认为证明责任应该从主观上和客观上来进行界定,不仅指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中为了避免败诉的风险而向法院提出证据的一种行为责任,更主要的指当案件事实要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官对于法律不利后果的一种风险分配。然后主要从证明责任规范适用的前提和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两个方面介绍了罗森贝克的“规范说”、汉斯普维庭的“操作规范说”以及高桥宏志的“综合分析说”。但是大部分学者关注的角度都是当事人在真伪不明状态下败诉风险的承担,而鲜少从法官如何处理真伪不明的争议事实的角度进行分析,从而导致立法中对实体法条文可证明性问题的忽略。
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运用社会统计分析软件SPSS对收集到的100个案件的判决书进行分析,从而得出证明责任原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应用状况:由于理论和实践在近年来对客观证明理论的重视,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运用该规则的比例越来越大。但在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法官在案件的最后判决阶段逃避适用证明责任的情况,法官倾向于将客观证明责任转化为主观证明责任来加以使用,因此笔者认为客观证明责任的重要性更多地体现在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取证方向的指引。
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对二审法院改判的因为分析我国现行的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体系,由于我国立法对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规定不明确导致二审改判率的上升,因此笔者主张在实体法的制定过程中要注意将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规定予以明确化,给法官以明确的指引。
第四部分是文章的结语,希望通过对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原理运行情况的考察,对完善我国民事证明责任理论和制度在观念层面和实务层面都有所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