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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站在宪法学的角度,以宪政体系为定位系统,以作为宪政主体的社团为定位对象,对社团在宪政体系中的地位进行系统化的分析。全文包括引言、结语和正文的六个部分。 在引言中,作者阐述了本文的写作动机、论述主题与运用的分析方法。 正文第一部分,首先对作为定位系统的宪政体系作一个简要的论述:在对当前宪法学界的宪政理论主要是宪政要素理论进行了简单回顾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以宪法、人权、民主、法治四个要素为基础,从规范的、现实的、理想的三个层面上对宪政体系进行再认识——从而展开了从宪政规范体系到宪政现实体系再到宪政理想体系的理论探讨。其中宪政的规范体系是指以宪法这一形式要素为基础,吸收人权、民主、法治等内容要素,在宪法规范的形式逻辑中形成的宪政体系;宪政的现实体系是指以人权要素为起点和终点,以民主与法治为必经路径,以宪法为选择路径,在人权从理念到现实之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宪政体系;宪政的理想体系是由作为规范基础的宪法要素和作为现实起点的人权要素共同导引出的宪政体系,是宪政规范体系与现实体系的完美契合,宪政的现实运行与宪法规范的逻辑指引保持高度的一致;而宪法规范的内容与宪政运行的现实相吻合,从而使宪法规范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以实现人类通过宪法来追求之理想生活。本文对社团之地位的分析,正是以上述三个宪政体系为不同的参照系来进行的。 在正文的第二部分,作者阐述了对本文的定位对象——作为宪政主体的社团的基本认识:首先简述了宪政主体本身的内涵,并将我国的宪政主体分为三类:一、国家组织与政党;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组织;三、社会团体与事业组织。在此基础上,结合社会学上与社团相关的几个概念,并参照法学上的社团法人概念,揭示了社团的基本内涵,描述了社团的基本特征——非营利性、非政府性以及成员互益性与公益性,界定了作为宪政主体的社团的范围——包括了民间组织中的民间社团、以人民团体为主的官办社团、极具依附性的单位内部社团、不具备形式合法性的民间自发社团。 正文第三部分正式进入对社团在宪政体系中地位的分析。由于人权是宪政运行的起点与归宿,所以作者首先论述了宪政的人权要素在理念的基础上对社团地位的决定作用。在这一部分,作者先在自然法的基础之上揭示了结社(自由)权在消极的自由与积极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的基本内涵,然后对国际人权文件对结社(自由)权的总结作简要的评介。 第四部分论述了宪政的宪法要素在规范基础上对社团地位的决定作用。作者将其作为本文后四个部分中的重点内容,这是基于宪法在宪政规范体系和理想体系中的基础地位与核心作用而作出的安排。在这一部分作者对中外宪法对社团地位作出的间接与直接规范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在评介国外对社团地位的宪法规范时,作者在德国宪法作为资本主义(自由主义)宪法的代表,选择了前苏联作为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宪法的代表,对两者不同的价值取向进行了对比分析。在评介国内对社团地位的宪法规范时,作者先是回顾了我国宪法史上存在的新旧两种不同政权制定之有关社团地位的宪法规范。一个是指以清朝末年立宪运动为开端,以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为主体的旧中国宪法对社团地位进行的规范,一个是指以人民根据地宪法性文件为萌芽,以建国后的立宪活动为主体的新中国宪法对社团地位的规范。在此基础上,对两种宪法规范的异同及其历史原因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第五部分论述了民主要素在政治关系上对社团地位的决定作用,并揭示了社团发展所依赖的多元主义在人类政治史中的难产。本部分以我国近代以来的历史为基础,参考法国大革命史,对群众革命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社团与国家及执政党的关系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同时照应本文之第二部分的相关内容,对我国社团的官办性(官方化)现状与未来的演变趋势进行了论述,尤其对与社团息息相关的多元主义逐步发展的过程作出了力所能及的预见。 第六部分论述了法治要素在法律关系上对社团地位的决定作用。主要论述了社团在法律秩序下的合法性获得的问题,其中强调了落后的法治状态下国家对社团合法性获得的严格限制与社团本身的宪法主体地位的冲突。在这一部分,作者再次以历史为逻辑顺序,对人民政权在革命根据地与新中国时期制定的各社团登记管理法规作出了简要的评介,揭示了我国法治中与社团地位有关之内容的发展与演变过程,然后简要地分析了1998年通过的现行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在社团法规范领域中取得的进步与仍然保留的局限。在此基础上,同时照应本文第二部分的相关内容,对基于现行社团法规而在社团合法性承认中的严格行政许可,在我国社团尤其是民间自发社团和单位内部社团的生存与发展道路上构成的实质性障碍进行了客观的分析。 结语部分对本文的第三部分与第六部分作出总结,即揭示了人权与宪法、民主与法治这两对宪政要素在确定作为宪政主体的社团地位中的不同作用与意义。同时指出,本文仅仅是对社团地位形成过程中的外因——宪政体系对社团的作用角度作出的分析,而对社团地位形成过程中的内因——社团本身功能的发挥与价值的确立未作专门论述,考虑到当前在我国社团发展的初级阶段中,前者对后者的压倒优势,作者决定将后者留待将来作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