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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纷争解决机制,民事诉讼是所有诉讼参与人相互交往的结果,庭审的推进是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对话中实现的。“对抗·判定”的诉讼结构表明,民事诉讼既定目标——当事人间争议的公平高效解决——的实现,体现于法院将法律适用于案件事实并最终作出的民事裁决,这种三段论式的民事裁判过程表明:事实认定对于形成民事诉讼裁决的积极的、重要的作用;而事实认定又依赖于所有诉讼参与人朝着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目的共同努力,尤其是“当事者本人作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最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在最为知情和享有对纠纷的最终处分权这一点上是谁都代替不了的”。因此,民事诉讼应充分利用当事人所知晓的案件事实信息帮助法官认定事实,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多样化的途径提供其所知晓的案件事实。 笔者认为,赋予当事人与法官直接沟通交流的机会,将其所知晓的案件事实展示于人民法院即是较佳的途径。“当事人陈述”既是对当事人所展示事实内容的静态概括,也是对当事人就其所知晓的案件事实展示于人民法院,与法官直接对话交流这一行为过程的动态描述;其承载着帮助法官尽可能地了解案件事实全貌,整理诉讼争点,防止突袭裁判,促进案件审理,证明案件事实的功能;同时,通过当事人亲自参与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事实认定程序,增强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和民事判决的可接受性。不可置疑,从事实认定角度对当事人陈述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然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划分影响着当事人与法官的对话程序模式,造成当事人陈述的程序规则也不尽相同、各有所长。我们看到这样严格的诉讼模式区分存在的固有缺陷,单一的诉讼模式思路并不是理想的民事诉讼模式所在。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受到自身经济社会地位差异的制约,很难实现“攻击武器”的对等和诉讼地位的平等;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表明,在倡导法官中立、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和程序自由的同时,法官对诉讼程序予以适时而必要的释明和引导也十分重要;换言之,结合本文研究主题,在当事人陈述其所知晓的案件事实过程中,法官对其加以目的性引导,使当事人与法官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