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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和抢夺罪是日常生活中案发率比较高的两种侵犯财产权的犯罪,而在抢夺案件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特殊情形,即“携带凶器抢夺”问题。针对这一种情况,依照中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论处。对于该规定的适用,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和2005年先后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但无论在理论学界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都对“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与认定上存在着诸多争议,无论是从刑法典的现行规定还是司法解释中都是找不出答案的,这也就为理论的研究提供了很大的空间,本文就是基于这样一种情况,准备对“携带凶器抢夺”问题做一个系统的分析与研究。 本文的框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是携带凶器抢夺概述,这一部分主要涉及到对“携带凶器抢夺”这一行为的理解,尤其是要运用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理论对这一行为进行论证,同时还通过比较中国、中国台湾地区、德国这三部刑法典对“携带凶器抢夺”这一行为的不同规定,分析出哪一种规定更加合理以及国外的规定是否值得借鉴,此外,这一部分还涉及到《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法律性质;第二部分是关于“凶器”的认定和“携带”的认定,这一部分是本论文的核心所在,也是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基础;第三部分是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犯罪认定的其他问题,主要涉及到“携带凶器抢夺”之抢劫罪的成立是否有犯罪数额上的限制和抢劫罪的既遂标准这两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最后,就是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得出自己的结论。此乃本论文的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