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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新型刑事政策。该刑事政策贯彻落实要依靠实体化机制和程序化机制作为实施载体。然而程序化机制极易为我们所忽略。这种忽略不仅缘自于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而且更应归咎于传统刑事政策学的狭隘视野,把刑事政策仅视为刑法学或者犯罪学的研究范畴。刑事程序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具有两大功能:程序的构造功能,即程序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实体宽严与程序宽严的有机统一体;程序的实施(践)功能,该功能项又可解构为积极实施与消极实施两种子功能。
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程序性解读目的是为了通过程序来实现宽严相济,这必然涉及到刑事程序如何设计才能为刑事政策的实施提供运行载体的问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起诉制度密切相关。起诉在刑事诉讼中起着承前启后作用,该阶段的很多制度设计可以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大显身手的舞台。扩大起诉裁量权、完善相对不起诉制度、构建暂缓起诉制度、设置量刑建议权都能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起诉阶段的贯彻落实起到推动作用。
根据刑事政策设计司法程序,已是现代法治国家合理地组织对犯罪反应的基本做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审判程序体现区别对待的精神,而建立多元化审判程序体系正是回应这一要求的必然选择。然而我国现行审判程序存在三大怪现状:单一现状、趋同现状、严打现状。我们应当构建简宽型审判程序、严厉(格)型审判程序、常规型审判程序三位一体的多元化审判程序体系。刑事和解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中具有重要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无立法支持的刑事和解提供了政策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量刑程序提出了“有利、有理、有节”的要求,实质上是要求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附庸中解放出来,打破在定罪与量刑上“毕其功于一役”之现状,建立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的二元制裁判结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表述方式极易使人们产生该刑事政策忽视被害人权益的误解。其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事司法主要处理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但它不回避、搁置、忽视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而传统的以国家一一被告人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以社会危害性理论来定义犯罪,而把被害人看成是无关紧要的旁观者,同时忽视了被害人再社会化的过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应当贯穿以下理念:强调被害人的参与;尊重被害人的意志;考虑被害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