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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至今,同性恋现象在我国始终存在,虽然古代的法律并未对同性恋明文禁止,但长久以来同性恋始终被排挤在主流文化之外。到了近代,同性恋虽然经历了从病理化到非病理化、罪行化和非罪行化的转变,但同性恋的亚文化地位却始终没有改变。也正因为如此,同性恋人群始终生活在社会的阴暗角落,其法律权利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但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和人们自身权利意识的不断加深,同性恋群体对权利保障的诉求亦随之不断增加,尤其是对同性婚姻的诉求发展到了空前高涨的阶段。而欧美的一些国家也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承认同性婚姻并对同性恋婚姻权利进行了合法保护,相比欧美的大刀阔斧我国法律对同性恋群体的权利保障却寥寥无几。在我国同性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常常要面临来自社会、家庭以及伦理道德的压力和质疑,其权利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同性恋身份的构建已经向传统没有同性恋意识的法律提出了挑战,然而在我国同性恋在法律层面的正当化诉求仍没有被主流文化所接收,要改善这一状况就必须改变我国同性恋权利立法现状缺失这一窘境。本文意在讨论我国同性恋人群法律保障问题,首先从中国同性恋尤其是哈尔滨同性恋人群的基本情况和权利保障现状出发,引出我国同性恋人群权利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讨论我国同性恋人群在权利保障上所面临的困境及应如何对这种困境有所突破。其次笔者又对美国及欧洲地区的立法实践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我国同性恋的权利及同性婚姻进行了立法思考。最后笔者从制度构建的角度出发大胆畅想了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应如何对同性恋的相关权益进行有效保障,从而突出了同性恋组织在同性恋权利保障方面所起的作用和影响,并结合哈尔滨“真爱家园”的具体案例来阐述民间组织及同性恋组织在权利保障方面所取得的成效。 总之,就目前同性恋的现实状况来说,在我国同性恋人群的权利保障仍面临着来自于伦理道德、社会环境、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困境。而欧美的一些国家已相继出台有关法律来保障同性恋的权益并将同性婚姻合法化,似乎有关同性恋立法的风潮已开始席卷全球。虽然在我国已经有大量的学者对同性恋相关立法进行了理论阐释,但就目前中国的立法环境来看在我国出台有关同性恋权益保障的法律仍尚需时日。然而面临我国同性恋人群所遭遇的困境和各种不公正的待遇,我们不能再对同性恋人群的相关权利诉求视而不见或加以回避。虽然,同性恋相关权利保障在我国的实现仍需一段时间,但毕竟我们已经看见了黎明的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