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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非营利组织作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在全球得到了发展壮大,在公益、医疗、教育等社会领域的作用日益突出。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在改革开放后也逐渐成长,在帮助弱势群体、改善社会民生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非营利法人是非营利组织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类,在非营利组织中地位最为重要、影响力最大、民众最为熟悉,目前相关的法律制度也主要是针对非营利法人。尽管如此,我国对非营利法人的法律规制却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目前相关立法层次还比较低,数量也有限,且大部分为程序法;非营利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简陋;政府监管体制落后;司法审查制度缺失。这些都严重影响了非营利法人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因此十分有必要对非营利法人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从法学的视角出发,对非营利法人法律规制进行了研究。文章首先对非营利法人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包括非营利组织和非营利法人的概念及区别、非营利法人法律规制的概念等;然后对非营利法人具体制度,包括非营利法人的组织形式、内部治理结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内部监督机构)和外部监督体系(政府监督和司法审查)进行了分析。随后进一步指出了我国非营利法人法律规制存在的体系不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和外部监督乏力等问题;最后在分析和总结了国外的经验后,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根据我国非营利法人自身特点来确立我国非营利法人体系;改进非营利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在政府监督上,摆脱计划经济的烙印,采用适度性法律监督模式来构建我国的政府监督;根据适度审查原则,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的司法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