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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介绍信托概念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传统信托和现代信托约束受托人的不同机制及其内在联系。本文认为,信托制度产生和运行具有独特的社会背景,一方面受益人一般是孤儿寡母等弱势群体,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之间具有紧密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受益人由此面临更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他们没有更好的市场手段(例如,退出权)来解决由此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因此信托机制不得不借助道德诉求来保护其利益。这种特殊背景下的道德诉求向内、外两个方向发展。一方面,道德诉求向内发展,形成了受托人稳定的利他主义偏好,形成一种凭着善良之心尽职尽责地工作、小心谨慎地完成他人托付的观念和社会风气,并且这种精神扩散到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本文统称为信托文化。另一方面,道德诉求向外发展,在良心和道德的基础上升华到更具强制力的法律层面和更具执行力的制度层面,这集体中体现在信托财产的独特性、信义义务和作为救济手段的推定信托三个方面,文中统称为信托制度。这两个方向的发展并不是孤立的,正是这种作为非正式制度的信托文化和作为正式制度的信托制度相互支撑与协调,共同发挥作用,才构成了约束受托人、保护受益人的良好机制。这恰是信托制企业年金最根本最重要的优势。本文在分析企业年金计划面临管理、欺诈、运营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指出信托制企业年金约束受托人、保护受益人的机制包含三个层次:以信托文化为集中体现的道德约束机制,以信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国家监管机制和以竞争、创新为主要特征的市场约束机制,其中信托文化和信托制度能够有效克服管理风险。信托制企业年金就决定了其监管模式是在借鉴这三层约束机制的基础上,通过更具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来克服欺诈、运营和市场风险。本文在介绍信托制企业年金监管框架、目标、内容和相应的配套制度后,重点研究了企业年金监管机构设置,详细分析了部委制、理事会制和议会制的判断标准、典型国家及其各自的优缺点,并且分析了监管机构独立性和制衡之间的关系。在理论分析之后,本文以英国职业养老金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发展为例,从历史的角度总结英国监管机构改革的经验得失,以资借鉴。最后,本文认为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制度的完善仍然需要继续坚持以前的改革思路,在信托法和信托制企业年金提供的保护机制的基础上,制定更具针对性的企业年金监管法律,统筹协调各类养老基金的监管,建立部委制的企业年金监管机构,实行专业化监管,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保护职工利益,促进企业年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