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政府债务发行问题伴随着政府机构的产生而存在,也历来是经济学界研究的重点问题。从亚当·斯密开创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到凯恩斯开创的宏观经济学,都对债务发行做了大量的研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债务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以及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积极作用已被政府和众多专家学者充分认识。近年来,我国政府的财政收入以每年30%的比例递增,但政府债务发行的规模却日益膨胀,财政风险也与日俱增。因此,对政府债务发行进行约束刻不容缓。
以往关于政府债务发行约束问题的研究很少有从财政立宪的角度来考虑,布坎南尽管强调了财政立宪约束的重要性,但他并没有就如何对政府债务进行立宪约束做更为详细的阐述。本文主要通过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视角,并采用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第一次比较详细地论述用财政立宪约束的途径来对政府债务发行进行约束的问题。
本文分为六章,从五个方面来阐述政府债务发行的财政立宪约束问题。第一章是引言部分,引出政府债务发行问题,并通过总结已有的公共财政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关于政府债务发行约束问题的研究,指出他们在理论研究方面的空白或不足之处,点出了本文财政立宪约束的研究方向。第二章分析了财政立宪约束的逻辑,以近年来我国政府财政支出和债务规模的相关数据资料为基础,运用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方法,阐述了由于政府财政支出扩张的内在激励和民主决策机制的有限性所导致的政府债务发行规模膨胀,指出财政立宪是对政府债务发行进行约束的不可或缺的途径。本文的第三、四、五、六章分别从政府债务发行规模的总量控制、债务发行的财政支出范围限定、基于成本显性化的偿债计划的建立、人大对预算审批权的总量限制以及财政体制改革等几个方面对政府债务发行的财政立宪约束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研究表明,在界定政府债务发行的合理规模上,不应该单纯凭借债务风险指标的国际警戒线标准,而是应该考虑我国的特殊国情,从债务显性化、严格完善预算编制、提高财政收入、监控政府债务增长速度、是否有充足的后备财力等方面来界定政府债务发行的合理规模,更好地运用和发挥风险指标的评判作用,控制政府债务发行总量规模。在政府债务发行的财政支出范围方面,应该禁止通过发行债务为经常性项目筹资,而对于资本性项目投资可以从“成本—收益”对应原则和效率的角度出发,优先考虑市场的运作方式,其次才采用政府债务发行筹资。在偿债计划方面,本文阐述了建立偿债计划的意义以及建立偿债基金的办法,并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分析了我国偿债基金资金的可能来源,并提出了建立中长期偿债计划。在人大对预算审批权和财政体制改革的问题上,本文认为应对人大的预算审批权施加总量上的限制,只允许进行预算结构的调整和规模的减少,不允许预算规模的增加。同时提出应以法律形式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权和事权范围,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合理控制政府债务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