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劳动形式呈多元化发展。其中一个突出表现为越来越多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去打工,其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包括勤工助学、实习、兼职。本文所讨论的是在校的全日制大学生自发地利用课余时间到用人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行为的法律保障问题。据2010年大学生校内网对大学生兼职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大学生兼职已成普遍现象,而伴随它的是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也愈来愈多。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已是社会上无法回避的问题。为了解决兼职大学生如今所面临的窘境,有效保障其合法劳动权益,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方法,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体系。首先通过对“肯定说”和“否定说”进行比较,确定大学生已具备劳动主体资格;进而对“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和“非标准劳动关系说”作比较分析,提出大学生从事兼职可成立劳动关系;然后对我国大学生兼职的现实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并在查阅国外著作的基础上,归纳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相关的具体规范,以资我国借鉴;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建议,即一方面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来完善《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而言就是在肯定全日制大学生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制定特别适用于全日制大学生的工种、工资、工时、保险等相关制度;另一方面提出了我国劳动保障部门等相关主体应该增加对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关注,通过政府、高等学校、企业、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兼职大学生合法劳动权益,规范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保护国家重要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