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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世纪末16世纪初英国在政治、经济等领域都发生了重要变化。在这种背景之下,经济社会变革对普通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普通法的改革日益迫切。约翰·费纽克斯(John Fyneux,1441?-1526)在1495年到1525年间担任王座法庭的首席法官,这期间他对普通法采取了多项重要的改革措施,这些改革的成果以判例的形式保存下来。这些改革措施推动了普通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当时的经济社会变革的需要,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
从总体上看,费纽克斯对普通法的改革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实体法方面的改革和程序法方面的改革。他在实体法方面的改革主要是针对普通法实体权利救济不充分的问题而展开的。这方面的具体改革措施包括对简约之诉的改革、对诽谤诉讼的改革、对侵占诉讼的改革和对叛逆行为诉讼的改革。他在普通法的程序法方面进行的改革,针对的是普通法审判程序的繁琐与审判过程的缓慢等问题,主要措施包括对侵害之诉中保释程序的改革和对驱逐土地之诉的法律程序改革。由于英国普通法以判例为主,本文将以以解读相关判例为基础,对费纽克斯的英国普通法改革措施进行研究。
全文由绪论、论文主体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其中,绪论部分交代了选题的依据,对文中涉及费纽克斯普通法改革的关键词和核心术语进行了界定。同时,该部分梳理了国内外学术界有关费纽克斯普通法改革的研究状况,并阐明了本选题的研究意义。此外,该部分还梳理了本文所使用的原始文献,并明确了基本研究方法。
论文的主体部分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探讨了费纽克斯对英国普通法进行改革的历史背景。费纽克斯生活在英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普通法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变革。此外,费纽克斯的自身经历也与其推行普通法改革有着密切的关系。第二章以解读费纽克斯主审的相关判例为基础,分析其普通法改革的主要内容。第三章基于对费纽克斯英国普通法改革主要内容的阐述,讨论费纽克斯英国普通法改革在实体法方面和程序法方面的影响。
结语部分概括和总结了费纽克斯普通法改革的主要内容,阐明了费纽克斯普通法改革的作用与影响,最后尝试对费纽克斯普通法改革做出评价。
从总体上看,费纽克斯对普通法的改革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实体法方面的改革和程序法方面的改革。他在实体法方面的改革主要是针对普通法实体权利救济不充分的问题而展开的。这方面的具体改革措施包括对简约之诉的改革、对诽谤诉讼的改革、对侵占诉讼的改革和对叛逆行为诉讼的改革。他在普通法的程序法方面进行的改革,针对的是普通法审判程序的繁琐与审判过程的缓慢等问题,主要措施包括对侵害之诉中保释程序的改革和对驱逐土地之诉的法律程序改革。由于英国普通法以判例为主,本文将以以解读相关判例为基础,对费纽克斯的英国普通法改革措施进行研究。
全文由绪论、论文主体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其中,绪论部分交代了选题的依据,对文中涉及费纽克斯普通法改革的关键词和核心术语进行了界定。同时,该部分梳理了国内外学术界有关费纽克斯普通法改革的研究状况,并阐明了本选题的研究意义。此外,该部分还梳理了本文所使用的原始文献,并明确了基本研究方法。
论文的主体部分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探讨了费纽克斯对英国普通法进行改革的历史背景。费纽克斯生活在英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普通法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变革。此外,费纽克斯的自身经历也与其推行普通法改革有着密切的关系。第二章以解读费纽克斯主审的相关判例为基础,分析其普通法改革的主要内容。第三章基于对费纽克斯英国普通法改革主要内容的阐述,讨论费纽克斯英国普通法改革在实体法方面和程序法方面的影响。
结语部分概括和总结了费纽克斯普通法改革的主要内容,阐明了费纽克斯普通法改革的作用与影响,最后尝试对费纽克斯普通法改革做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