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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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国家政策的生态文明建设,以宪法条款的形式被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国家转变发展模式提供了进一步的法治指引。由环保国策、国家任务以及环境人权相结合的环境保护宪法规范体系逐步形成。生态文明建设主要包括国家环境保护职责的履行与公民环境权的保障两个方面,前者之国家目标模式为《宪法》中的显性条款,后者之基本权利模式为隐性条款,两者并不能完全契合,公民对环境权的诉求并不能因国家义务的履行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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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国家政策的生态文明建设,以宪法条款的形式被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国家转变发展模式提供了进一步的法治指引。由环保国策、国家任务以及环境人权相结合的环境保护宪法规范体系逐步形成。生态文明建设主要包括国家环境保护职责的履行与公民环境权的保障两个方面,前者之国家目标模式为《宪法》中的显性条款,后者之基本权利模式为隐性条款,两者并不能完全契合,公民对环境权的诉求并不能因国家义务的履行得到全面的保障。
第一章对国家的生态建设历程及环保法治的发展进行阐述。生态文明入宪充实了《宪法》原有的环境条款规范体系。由于《宪法》环境条款立足于公共环境的整体利益,生态文明建设主要作为一项国家目标而存在,国家主要的建设任务在于生态环境的整体改善,公民的实体环境权利只能通过公共环境利益的提升得到保护。第二章以宪法条款为立足点,对国家机关在环境保护中承担的职责进行介绍。现阶段,国家已经通过环保职责的履行使得整体生态环境得到了大幅度的改善。立法机关通过立法为改善环境行为进行引导,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约束;行政机关充分履行政策制定的职能,并通过行政处罚手段遏制污染行为;司法机关则通过个案救济对群体利益进行保护。第三章对环境权的现有保护方式进行了论述。在现有环境条款并未对公民的环境权进行规定情况下,我国对个人的环境保护存在范围广,但个案保护较弱的问题。个人环境权受到侵害时,依旧缺乏独立的权利基础。包含环境救济权在内的程序环境权利则需要依附于其他权利得到保障。有必要将环境人权纳入公民环境权的规范基础,在个人环境权受到侵害时提供必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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