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劳动的工伤保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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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全世界范围内的劳动时间缩短趋势已经停止,“过劳”再次成为社会问题,引发关注。而这一转变的背后,是全球化发展、信息通信革命、消费社会的成熟、雇佣与劳动限制的放宽、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席卷世界等划时代转变。在这种全球化趋势下,不管是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还是企业用工规范,甚至社会和谐稳定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过度劳动隶属于职业伤害,理应通过工伤保险制度来保障,但依据我国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少数劳动者能够在遭受过劳侵害后获得工伤保险救济。这归因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不完善,尤其是工伤认定标准存在的种种缺陷,要为劳动者在过劳工伤保障的前进之路上点亮明灯与扫清路障,着力于此的研究十分重要。
  除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内容和方法的绪论及总结全文的结语外,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梳理国内外过度劳动的概念演变,从法律层面重新定义过度劳动,即在企业监督与指挥的前提下,由于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心理压力过重而导致劳动者身体或精神不堪重负而受到损害,极端时造成不可逆的生命消亡。此外,还将过度劳动与过劳死、过劳自杀等易混淆概念进行了辨析。同时,明确了过度劳动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过劳事实、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挥与监督、损害的发生、过劳事实与劳动者生理或心理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过度劳动保护立法的制度现状与成因,因过度劳动而权益受损的劳动者一般都会选择民事侵权路径或工伤保险路径来求得保护。民事侵权救济路径因遭遇工业革命的挑战,应对过度劳动问题已力不从心。相比而言,过度劳动更应该通过工伤保障路径获得救济,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不完善,包括工伤立法基础理念过时与工伤认定标准缺陷,使部分过度劳动情形无法纳入工伤保险体系中得到保障。
  第三部分从理论上论证了过度劳动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上规定“工伤”的同质化及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将过度劳动纳入工伤保险中进行保障符合制度所追求的社会安定理念,且其本质上就属于职业伤害。另一方面,过度劳动具有与基础疾病区分困难、工作外因素影响较大、因果关系认定特殊、相应医学知识发展缓慢等与普通工伤的相异之处。
  第四部分分析梳理了日德及我国台湾地区过度劳动工伤保障的经验,包括笼统的工伤认定标准构建与更细致的过度劳动工伤认定基准。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针对过劳问题的工伤认定都有单独的标准并经过了多次立法的演进,而德国则是将过度劳动归入工伤中一齐治理。值得注意的是,在工伤认定中最重要的一环即因果关系的判定上,日本推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而德国则认可重要条件理论。
  第五部分有针对性地提出明确工伤保险立法理念即倾斜保护劳动者与宽严相济理念,加强关键环节即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构建以“工作原因”为核心的工伤认定标准,量化过劳事实的评价指标的建议。通过这一递进式问题解决方案,以期实现将过度劳动情形充分而全面地纳入工伤保障中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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