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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协调究竟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大国协调是否是一种有效的东亚安全合作模式?这是两个相互联系而又有所区别的问题,也是两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前者在国际关系理论领域,后者在东亚安全研究领域。 本文在对既有研究提出批评的基础上,做出“作为国际政治的状态或结果”的大国协调和“国家的政策和行为”的大国协调的区分,并提出大国协调的基本原理:占优势的大国联合制衡(作为国家的政策和行为的大国协调),迫使大国在安全危机中让步,进而实现大国合作与大国和平(作为国际政治的状态或结果的大国协调)。在危机中,被制衡大国面对释放“昂贵信号”后的占优势的大国联合制衡,会做出明显让步,使得危机得以和平解决;反之,若被制衡大国仅面对不占优势的大国联合制衡,“昂贵信号”释放后仍会出现危机的不断升级和大国拒绝做出让步,甚至出现大国战争的爆发。 为验证大国联合制衡“是否占优势”与安全危机中的大国“是否让步”的相关性,本文选取1848-1850年列强对普丹战争的联合干涉和1852-1854年列强对克里米亚战争前的俄土冲突的联合干涉,进行比较案例研究。在第一个案例中,遭受英、俄、法占优大国联合制衡的普鲁士,在受到列强的武力干涉威胁后,放弃了对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联合公国的领土要求;在第二个案例中,面对不占优的的英、法联合制衡(由于英俄关系的复杂性和普奥两国的中立),俄罗斯始终拒绝在俄上冲突中让步,最终导致克里米亚战争的爆发。 笔者在结合有关东亚的具体安全问题的分析后,认为欧洲协调意义上的大国协调在东亚难以有效运转。其深层原因在于,中国在力量分布上的相对劣势,以及中国外交中一些特殊认知难以根除。最后笔者建议相对于“危机解决”性质的欧洲协调,发展一种不同的“危机预防”性质的东亚协调,如中美日三方会谈将更有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