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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严峻形势,环境污染、气候变暖、资源匮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从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到2009年的《哥本哈根协议》,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抑制气候变暖等方面,世界各国都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实践证明,市场机制在解决公共资源条件下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可再生资源的持续利用的问题上存在着缺陷。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手段对经济进行干预。其中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工具和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成为各国环保战略的重要内容。“绿色税收”也称生态税收或环境税收,20世纪70年代为保护资源,遏制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由OECD成员国发起提出,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收益谁付费”的生态环境开发利用保护原则。世界许多国家纷纷利用税收的方式来解决目前存在的环境问题,极大的促进了本国绿色产业的发展。而我国在这方面尚未建立起系统的内容,没有有效的利用税收对绿色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为面对国际贸易中的“绿色”要求,改善我国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资源,今年我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进一步明确提出了节能减排的环保目标以及环境税制建设的重点工作要求。在此背景下,笔者对我国绿色税制的建设进行了探讨。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构建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选题背景及意义、研究方法及国内外的理论研究情况。第二部分对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税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叙述,分析了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密不可分的关系和绿色税收矫正外部性的理论依据,将税收手段与其它经济手段进行了比较。第三部分介绍我国具体情况,包括现行税制中开征的含有绿色环保功能税种情况以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现行政策的不完善等一些问题的存在,从而影响了节能环保功效的发挥。面对这种情况,如何完善税制、充分发挥绿色税收职能成为思考的关键问题。第四部分介绍了OECD国家有关环境税收的情况,分析其特点以及可供我国借鉴的启示作用。第五部分对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建设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我国在建设绿色税收体系时必须坚持的原则。在此基础上构想了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构建的具体框架结构。在提出绿色税收的具体构想后,为保障绿色税收政策能够更行之有效的发挥作用,本文在第六部分继续阐述了绿色税制建设中还应注意的三方面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