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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量刑不均衡”、“同案不同判”,中国审判机关在晚近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将德日的量刑理论同中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相结合,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量刑方法。应当注意的是,需要使外国量刑理论本土化,使之既能吸取外国刑法理论的精髓,又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适应中国司法实务的状况,处理好中国传统量刑理论与外国刑法中量刑理论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论文包括6个部分,包括导论、责任主义的理论、量刑根据的学说、量刑根据的检视、量刑根据的完善、量刑根据的展开。 在第一章导论中,提出了本文的命题,说明了历史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案例研究的方法、法解释学的方法等研究方法,对量刑、刑的量化、刑的裁量、责任、责任主义、刑事责任、量刑根据、刑事责任、刑罚目的、量刑基准等概念进行了界定和比较。认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量刑的研究在中国学界或许并不算一个热门话题。量刑在中国掀起的研究热潮起源于审判中“量刑不均衡”、“同案不同判”,进而影响司法权威,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正是基于来自审判实践的强烈呼声,学界和实务界都十分重视用定量方法解决量刑失衡问题,目标都在于寻找一套客观的、可量化的标准来规范量刑活动,减少量刑偏差,实现量刑均衡。可是,在将研究重心放在以定量研究为中心的应用性研究的同时,却忽略了基础理论的研究。也正是由于基础理论研究的阙如,导致一些地方法院在量刑的步骤和量刑的方法上违背了责任主义,责任刑对预防刑的制约和限制作用无从体现,导致量刑偏重。 在第二章责任主义的理论中,介绍了积极的责任主义与消极的责任主义,归责中的责任主义与量刑中的责任主义;分析了责任的本质及其对量刑的影响,责任的基础及其对量刑的影响,责任的对象及其对量刑的影响,实质的责任论及其对量刑的影响,并进行了分析评论。总结了责任主义在量刑中的机能与价值,分别是:限制刑罚、量刑均衡的机能,和自由保障、人权保障的价值。虽然积极的责任主义也曾遭到了批判,但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并没有动摇过,使积极的责任主义的地位发生动摇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德国出现了告别康德、告别黑格尔的呼声,德国刑法学界也出现“脱离形而上学化”、“刑法世俗化”论调。正是在这样一个大的时代背景下,学者开始对责任主义赋予新的内涵,开始将刑事政策逐渐纳入责任主义,从而开始倡导“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然后论述了消极的责任主义是从限制刑罚权的目的出发,其经典表述为“无责任则无刑罚”。然后分析了归责中的责任主义与量刑中的责任主义。认为归责中的责任主义不但对在定罪中发挥重要功能,在量刑中也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1)责任能够将那些具备客观不法但无责的情形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现代责任主义对应的是行为人的责任,并非是对客观不法行为的一种非难与谴责,量刑中,对单纯的客观不法事由及结果必须予以排除,不得作为量刑时的根据。这是由责任是量刑的基础决定的。(2)责任便能够将那些并不具有刑法上可谴责性的事由排除在量刑评价的范围之外。有的行为只应受到一般的道德否定,但尚未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否定评价,在量刑时不得将这些要素作为评价的根据。量刑中的责任主义与归责中的责任主义具有紧密的联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归责意义上的责任是适用刑罚的前提,没有归责意义上的责任就没有刑罚,对没有责任的行为不处罚。决定是否科刑,这是责任主义的第一层含义。之前的报应刑论与目的性论在这点上都难以为量刑提供正当化根据,只有根据责任主义,对经过归责之后的行为适用刑罚,量刑才有正当化基础与根据,刑罚才不会成为威慑与改造的工具。(2)责任程度决定刑罚量。在已经归责的前提下,确定具体判处的刑罚的量,使行为人的应受谴责性的程度与刑罚的程度相适应,由责任的程度确定量刑的上限,这是由于责任具有确定刑罚程度的意义,量刑的轻重与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这是责任主义的第二层含义。 在第三章量刑根据的学说中,介绍和分析了量刑根据的一般学说,分析了处理报应与预防关系的学说及其位置价值理论、社会复归刑说、幅的理论、点的理论、消极的责任主义,并进行了评析。提出量刑根据表现为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的对立,实质却是旧派、新派在思想基础、非决定论与决定论、责任论与犯罪人观等一系列问题上的对立。(1)绝对报应刑论以报应主义与客观主义为重心,以犯罪行为及结果为立论根本与量刑的依据,以心理强制说为量刑的心理基础,从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立场,强调刑法的保障人权机能,对制约封建时期的司法擅断与残酷用刑具有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2)目的刑论,是以刑罚有预防、抑止犯罪的效果作为其正当化根据的理论。目的刑论又进一步分为一般预防论与特殊预防论。通常意义上的一般预防论认为,通过刑罚的预告乃至现实的处罚,使潜在的犯罪人远离犯罪,由此而产生抑止犯罪的效果。这被称之为“威吓的一般预防论(也称为消极的一般预防论)”。所谓特殊预防论,是以预防犯罪人自身将来再犯罪来说明量刑的预防效果的观点。也就是说,犯罪人事实上至少在监狱关押期间已不可能犯罪(隔离效果),并且通过在监狱内的教育、职业训练等使之再社会化或回归社会的行刑,以防止其再犯罪,从而产生特别预防的效果。(3)并合主义。量刑的根据是报应刑论还是目的刑论,新派与旧派此问题上长期对峙,但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各自都存在难以克服的问题。所以,到20世纪后,出现了折衷的理论,即并和主义的学说。并合主义虽然兼顾报应与预防,同时考虑正义与防卫,并试图对责任理论与刑事政策目的进行调和,但其调和并不成功。并合主义所主张的量刑根据仅将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应报与预防拼凑起来,并未有机整合成为一体。此外,并合主义内部各学说又各有所侧重,早期并合主义在量刑根据上偏重于按照行为人的责任确定刑罚,后期并合主义偏重于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量定刑罚。所以并合主义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当提到并合主义时,到底是指的并合主义内部那种学说?是偏重于行为人罪责的并合主义,还是侧重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并合主义,并非不言自明。(4)责任主义与报应刑论的界分。认为报应论与责任主义是可以分离的,报应刑论与责任主义在以下方面具有实质的不同:第一,报应论意味着有罪必罚,即“有责任就有刑罚”,而责任主义意味着量刑的轻重必须和所犯罪罪行的轻重相适应,但有了责任并非一定要处罚和量刑,责任只是具有限定刑罚和量刑的功能,并非启动刑罚与量刑的功能,即“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第二,报应论所报应的对象是行为,是对行为的报应,而现代责任主义对应的是行为人的责任,并非是对客观不法行为的一种非难与谴责,量刑中,对单纯的客观不法事由及结果必须予以排除,不得作为量刑时的根据。 在第四章量刑根据的检视中,分析了刑事责任作为中国量刑根据存在的疑问,认为刑事责任是一个无责的量刑根据理论,是一个空洞的量刑根据概念,对社会危害性作为量刑根据进行了反思,对人身危险性作为量刑根据进行了反思,并对中国量刑根据学说加以评论,对中国处理责任与预防关系学说进行了检讨,最后对完善中国量刑根据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社会危害性作为量刑根据的反思。提出,社会危害性作为量刑根据的四大缺陷:(1)可能将无责的违法事实作为责任刑的根据。因为社会危害性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社会危害性之下并不区分违法、有责的内容,也不存先违法判断,后有责判断,用有责的内容来排除客观违法内容的顺序。这一结构直接影响量刑要素的取舍判断。(2)可能将并非刑法上的违法事实作为量刑根据。按照责任主义,某种行为即使受到社会一般人谴责,只要该行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违法事实,也不能成为影响责任刑的情节。可是实践中往往受到社会危害性的影响,将一般意义上应受谴责的,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违法事实也作为了量刑的根据。(3)缺乏责任限度的社会危害性容易导致间接处罚。量刑中禁止对同一事实进行两次以上的评价,这种评价被认为是间接处罚,侵犯了国民的自由。(4)抽象的社会危害性容易扩大量刑处罚范围。社会危害性并非一个规范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并不容易确定,什么样的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通常难以做出规范的回答,把握其尺度全仰赖于审判员的法学素养、价值取向、生活阅历等,判断结果因人而异。此外,人身危险性作为量刑根据的反思,认为在将人身危险性作为量刑根据时,还需要符合责任主义的要求,没有以责任作为量刑基础,失去了责任刑的制约,会导致预防刑失去控制,为了预防的必要可以超越责任的上限判处刑罚,可以对罪行一般的行为判处很重的刑罚,导致重刑主义。 第五章是量刑根据的完善,在本章中,对“二元一体”量刑根据的加以新的解构,分析了作为量刑根据的消极责任主义的内涵,作为量刑根据具体内容的责任刑与目的刑的内涵,对量刑根据中责任的内涵加以展开,分析了行为责任及其在量刑中的机能、道义责任及其在量刑中的机能、规范责任及其在量刑中的机能。结合中国刑法的规定,分析了量刑根据的刑法依据,为消极的责任主义、责任刑和预防刑找到了刑法上的根据。责任作为量刑的基础,能够实现罪与刑的适应。这是因为责任作为犯罪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将那些具备客观不法但无责的情形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将那些仅属于一般意义上的非道义行为,但没有客观违法基础的情形排除在量刑评价的范围之外,这是坚持将行为作为责任评价的结果,于是,犯罪中的不道德因素便被排除在责任刑的评价范围之外。还可以避免将预防因素作为评价其责任刑的依据。因为此时犯罪已结束,犯罪之后行为人无论表现如何,也无法改变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不能改变客观违法的大小与主观责任的程度,无法影响责任刑,使行为的责任与刑罚的程度相适应。责任主义要求刑罚不得逾越责任的限度,在量刑中具有下列功能:(1)责任主义通过责任刑为量刑设置了一道安全阀,防止过分追求社会防卫和一般预防的效果而侵犯个人权利。毋庸置疑,将人作为预防其他人犯罪的手段,有违法治国原理,行为人只应对自己实施的,没有他行为可能性的行为负责,没有理由对意志自由之外的,自己不能选择的行为负责,社会防卫、一般预防必须受到责任的限制,以防止过分追求社会防卫和一般预防的效果,通过设置责任刑,使刑罚不得逾越责任的限度。(2)防止刑罚成为对行为人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事实的一种报应。责任主义认为,刑法上的非难以具有非难可能性为前提,不得以秩序罚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非难。在量刑时只能考虑道义责任范围以内的因素,不得在道义责任的范围之外以防卫社会之必要从重处罚与量刑。 第六章对量刑根据加以展开,分别对责任刑要素、预防刑要素加以了展开,最后采用全样本的实证分析方法,对立法中量刑根据进行了分析,对司法解释中量刑根据进行了分析,并对司法解释中责任与预防关系加以了评析。量刑根据分为责任刑根据与预防刑根据,具体表现为“为责任刑提供根据的要素”和“为预防刑提供根据的要素”两大类。从刑法规定来看,为责任刑提供根据的情节显著多于为预防刑提供根据的情节,大体能说明制定刑法时重点考虑罪行均衡,为重罪配置重刑,为轻罪配置轻刑,做到在配型上的大体均衡。在制刑阶段,均衡优先,兼顾功利。这种配置比例非常合理,至于刑事政策目的等功利价值,则放在司法适用当中加以实现。虽然中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在刑罚目的上采用了单一预防理论,但是,责任乃是立法时首要考虑的要素,刑事政策目的在立法中体现得并不充分。法定责任刑情节大体上是符合刑法第5条的。按照本文对刑法第5条所作的新的解释,责任不但是判处刑罚的前提,责任程度与大小更是量刑时判处刑罚轻重的根据,责任大量刑就重,责任小量刑就轻,责任程度与刑罚程度相适应,这是责任主义的重要机能。本文认为,司法实践在量刑中更加强调预防、教育、改造功能。注重刑事政策目的在量刑中的价值并无可厚非,问题是,如果过于重视功利,而忽视责任对量刑的基础性作用,容易导致量刑结果背离责任,使得罪量与刑量的不对称、不均衡,导致量刑失衡。离开责任刑的上限与下限,以预防、改造为目标的量刑便难以找到与其目标相对应的刑罚量,本文再从微观上考察了司法实践,认为由于过去比较注重刑事政策目的,忽略责任主义在量刑中的价值与功能,使得一些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情节并不符合量刑的正当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