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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我国政府开始实施高校“扩招”政策以来,中国高等教育进入了急剧扩张时期。到目前为止,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经达到了19%,在校生规模超过了2000万人,按照马丁·特罗(MartinTrow)的大众化理论,我国已“进入”了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但是在我国,无论理论界还是政府决策方面,都赋予马丁·特罗高等教育发展“三阶段”理论的数量指标以“特殊意义”。过分重视高等教育“量”方面的扩张而忽视其内在质的规定性的变化,导致我国高等院校的发展面临着深刻的危机。本文基于现实和理论的思考,指出分类发展是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高等院校发展的必然选择。
本文着眼于高等院校分类发展的“合法性”问题,进而追问在什么样的制度环境中才能使“分类发展”成为现实可能性的问题。
高等院校分类发展的“合法性”问题包括两个子问题:其一是高等院校分类发展的合法性问题,即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高等学校为什么必须分类发展。本文主要从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以及国际比较经验(以美国、英国、日本为例)来论证高校分类发展的合法性。其二是分类标准的合法性问题,即什么样的分类标准有利于高等学校的分类发展。根据克拉克(Clark,1983)的观点,高等教育的发展受到国家权力、学术权威、市场三方力量的影响。因此,高等学校分类标准的确定也必须兼顾国家、院校、市场三方的需求。单纯的依据学术取向或根据行政归属确定学校的分类标准都不利于高等院校的分类发展。而从培养人才职能——培养目标出发界定分类标准,则能较好的均衡国家、院校和市场三方的需求。
通过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我国高等院校在大众化时期面临着深刻的发展危机:一方面由于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高度集中控制的管理模式,高等院校成为政府的附属部门,没有真正的自主权,缺乏对市场(竞争)的主动诉求,市场力量难以有效介入;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高等院校的类别主要是根据学术取向和行政取向进行划分,并且学术水平的高低和行政级别的高低往往纠结在一起成正相关。作为资源的惟一支配者,政府对资源的分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高等院校定位不清,目标趋同。
解决我国高等院校面临的发展危机的根本途径在于推动高等院校的分类发展,而实现高等院校分类发展的关键则是政府进行自上而下的制度创新,政府制度创新的核心问题是对自己的权力进行限制:政府通过立法和拨款机制进行“远距离干预”;建立中介组织评价制度;确立高等院校的法人地位。高校自主权的真正落实以及市场力量的有效介入就为高等院校的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