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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发生在收购者和目标公司股东之间,收购者无须经过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即有可能获得该公司的控制权。这也正是敌意收购的魅力所在。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化及全流通时代的到来,要约收购势必会显现出其收购利器的本色,敌意收购届时将成为可能,作为被收购方的目标公司为维护公司控制权必定会采取反收购策略。然而,面对敌意收购,目标公司是否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反收购,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均未予以明确,仅在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中有所体现,但其效力层级较低且规定过于简单而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 为此,文章选取反收购中的利益冲突为研究对象,在对相关理论作出分析的基础上,以利益衡量为视角,提出反收购立法应体现“利益平衡”原则,并据此对反收购所涉利益冲突进行法律控制。导言简单介绍了文章的选题背景、理论现状及研究方法。第一章对文章所探讨的反收购的法律涵义作出界定,论证了目标公司反收购权的理论基础。第二章揭示了整篇文章的立足点,即上市公司反收购中的多种利益冲突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及特殊性。第三章论述了反收购立法引入“利益衡量”的正当性,对应予衡量的利益范围、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主要标准等主要问题作出提示,并从反收购立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反收购决策权归属的定位及反收购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界定三个方面论证了反收购立法过程中应如何运用利益衡量理论解决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以实现利益平衡的目标。第四章概述了我国反收购制度的立法现状并作出评价,提出完善我国反收购立法的建议。结论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