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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首先从公民的基本权利理论和财产的法学含义出发,对与信息保护密切相关的信息权利、信息产权、财产等三个基本范畴进行了初步的界定,以建立研究的理论基础.接着,该文选取信息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三个主体:私人、企业和政府进行分别讨论.在私人信息方面,主要对以私人为描述对象的信息,也就是个人数据进行了研究,提出个人数据作为私人的信息权利对象,并不是个人的财产,也不可能获得财产的地位,这一结论同时说明了私人对其个人数据享有的信息权利不是财产权.在企业信息方面,分别讨论了企业应该公开的信息和可以公开的信息.企业应该公开的信息,并不是属于企业的财产,而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企业可以公开的信息,是企业的财产,应该在法律上予以认可.在政府信息方面,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从其公开的原因来看,往往是为了保障公众的政治利益,因而公众的信息获取权是信息权利但不是财产权.但是,政府在将其公长之后,这些信息就成为社会公众可以利用的资源,从而应该被确认为公共财产.最后,该文对信息及信息权利的性质作了总结,并提出了有关信息立法的几项建议.该文对以信息为保护对象的权利——信息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从法学理论上进行了澄清,认为信息权利泛指所有以信息为客体的权利,该权利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其中包括了一些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也包括一些非财产性的权利,所以不能笼统的认定信息权利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