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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化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政府面对日益多样化的公共事务已经力不从心,需要将一部分公共事务转交给社会主体进行管理。民营化最初涉及的领域主要是邮政、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为公众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这部分公用事业的民营化,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了曾经的国家垄断领域,这样不仅实现了政府不可能完成的社会服务提供,而且满足了大众的多样化需要,使消费者拥有更多地选择机会。
随着民营化的发展,社会福利领域也面临民营化的选择。社会福利的多样性,福利需求对象的广泛性,都使国家难以提供全部的社会福利产品和服务。养老服务作为一种社会福利服务,完全由国家提供也是不现实的。特别是在我国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社会经济水平尚未达到人人富足,由国家单独提供养老服务显然难以满足整个社会的养老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其他社会主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和政府共同提供社会养老服务。在人口老龄化成为社会热点问题的大背景下,老人福利院从原本由国家兴办的单一模式,开始出现转由社会主体和个人兴办的新形式。在老人福利院的民营化过程中,首先面临的问题是民营化模式的选择。现实中主要有私有非营利性和私有营利性老人福利院两种,私有非营利性老人福利院以公益性为基点,不以营利为目的,而私有营利性老人福利院主要面向具备一定经济条件、希望享有较高服务质量的老年人群,以提供营利性服务为主要内容。基于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性质,老人福利院的民营化模式应以私有非营利性为主要模式。民营化后,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由政府转变为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老人福利院兴办主体的变化,必然引起与民营化紧密联系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老人福利院兴办资格的获得、老人“进出”老人福利院的标准以及老人福利院的资金管理和税收规制等方面的问题,都对政府的立法和监管责任提出新的挑战。我国关于社会主体兴办非营利性老人福利院的相关法律位阶较低,地方立法混乱,缺乏具体的执行和监督措施。因此,政府需要对民营化“开始--运行--结束”的全过程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立法和监管机制,细化相关的执法和监督程序,使老人福利院民营化有法可依。老人福利院民营化后,政府在养老服务领域所承担的责任已经发生变化,从兴办责任转为立法和监管责任。老人福利院民营化虽然使政府从养老服务的提供者转为监管者,但政府对老人的养老问题应当承担最终保证责任,这是老人获得养老保障的底线。老人福利院的民营化进程将在我国形成以私有非营利性老人福利院为主,以国家兴办老人福利院和私有营利性老人福利院为辅的共存局面,从而为我国人口进入老龄化后的老人提供多层次的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