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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是封建王朝为了实现有序统治,对在职官员所犯过失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在清代也不例外。清朝是具有268年历史的封建王朝,时间跨度很长,在历史上为数不多。因此本文基于诸多因素的考虑,选择乾隆朝为研究清代行政处分的时间界限。 “行政处分”这个概念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在清代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概念,只有“处分”这种提法,然而从古今就处分与行政处分的内容、运用来看,清代的“处分”实质上就是今天的“行政处分”概念。本文为求得学术研究的一致性,采用了“行政处分”的提法,但是不把官员的贪、酷等刑事犯罪包括在内。 因为行政处分与刑事治罪,就其性质来看有本质区别。因为犯贪、酷问题严重,要依律判刑,分杖、徙、流、绞、斩等,属于犯罪问题。而犯行政过失者,仅依会典、各部则例予以处分,分罚俸、降级、革职等,属于行政违制违纪。 目前就行政处分的研究,在学术界已经引起重视,不同的学者从不同角度着手,有对处分制度的诠释、有对罚俸制度的研究、有对不同处分对象的研究等等,但是研究比较分散。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利用乾隆朝保留的丰富档案资料,进一步予以研究,力求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分析,将行政处分做的更深入,更完善。 本文共分七章,对乾隆朝行政处分,从制度到运作予以了全面论述。 第一章,首先论述了乾隆朝有关行政处分法规的修订、处分制度的详细规定,以及条例的不断制定。乾隆朝在禀承前朝修订典制、则例的基础上,继续修订各种处分法规,如《乾隆朝大清会典》和《嘉庆朝大清会典》,以及四部连续的《处分则例》,分别是乾隆七年、三十四年、以及四十八年和五十九年。 在这些行政法规中,详细规定了处分制度。如处分的三大种类罚俸、降级、革职,处分的题交程序,处分议处轻重之别,处分引用律例的前后位次、公罪和私罪之区别、处分的检举、解除等等,为处分官员提供了合法的依据。而且四部《处分则例》较完整的反映了在乾隆朝四个不同时期,处分条例适应形势变化所做的不断调整。这种调整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依据变化制定新的处分条例;另一方面是对旧有条例进行修改,这种调整一直持续到乾隆末年。 第二章,阐述了乾隆朝处分的状况及其特点。清代处分官员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据考核进行定期处分;另一种是平时的弹劾处分。 在乾隆时期,就考绩处分而言,虽然实行定期考核处分,但是却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在平时的弹劾处分中,当时官员行政处分频繁不断,上自封疆大吏下至一般官员,时时处处面临着处分,有的竟然多达数十次。频繁的处分对于官员而言,处处受到掣肘。且乾隆朝前后期的行政处分不是一成不变的,通过对不同时期各级官员处分数字的统计分析,得出官员处分的数量在乾隆后期是直线递增的,这些构成了乾隆朝处分的状况及其特点。 第三章,分析了乾隆朝行政处分的效果及其负面影响。处分作为一项对官员违制、违纪行为的制裁方式,在当时的社会背景条件下,依据条例处分各种违纪官员,如处分察吏不严的官僚;解决官民关系不力的官僚;延误政务的官僚;维护清统治不利的官僚,在一定程度上澄清吏治,促进官员的管理,提高了行政功效,使官风和官纪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起了一定的效果,这是处分制度在有清一代奉行不移的主要因素。 但是由于诸因素的存在,处分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如实施的连带处分;追查处分;以及制度规定中的僵化造成的处分;这些常常是打击了官员的从政信心,阻碍了他们积极性的发挥,且使一部分官僚产生抵触情绪,造成政局不稳,影响行政处分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四章,探讨了影响处分的因素——皇权对处分的随意干预。由于封建专制制度及其引见制度的存在,决定了皇权裁定一切的地位。有清一代,康雍乾三帝都崇奉“乾纲独断”,所以不论在政务的处理还是人事的任免方面,皇权的随意性都表现的淋漓尽致,乾隆有过之而无不及。由于这种最终决定权,因而皇权能够随意干预,在处分的设定、执行、解除等运作中,随意性随处可见。 这种随意性表现在几个方面,如对人不对事的处分;同罪不同罚的处分;无视制度的规定;先严后宽的处分;捐复与议抵处分中的随意;通过恩诏形式解除官员的处分;而且在大案、要案中这种随意性更为突出。这样使制度、法律的特性,诸如公正、严肃、稳定不断丧失,进而沦为由专制帝王任意摆布,为其独裁统治服务的工具。 第五章,探讨了影响处分的又一因素——官员对处分的规避。各级官员作为行政的执行者,在实施政务过程中受到琐细的规章条例的制约,难免不出问题,难免不受处分。而且由于各种形式的处分对官员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诸如仕途的夭折、精神的摧残、经济的拮据。因此官员为了避免处分,往往采取诸如匿报、匿闻、回护、造假、栽赃等种种手段规避处分,造成了朝廷虽制定了各种细密的规章制度,但是却因为官僚的破坏成为空文,因而对处分效用的发挥起了一定的破坏作用。 第六章,论述了处分制度本身的僵化对处分的影响。制度、法规是统治必不可少的工具,制定和颁布典章制度既是为了协调统治集团内部的关系,更重要的也是为了要规范、约束广大被统治者,巩固封建统治秩序。但是这种制度也有僵化、不合理的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处分条例的繁密不等;级纪议抵及捐复的不妥;条例规定的轻重不公;处分量罪中的不公平等。可见,封建典制不能泥古不变,否则便无法适应社会条件的变化,无法对现实生活进行指导。 第七章,论述了处分之外的处分——议罚养廉银。乾隆朝处分大员在整个官员处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这种处分恰当与否,直接关系着朝廷对整个官僚集团处分的能否见效。 乾隆时期虽然有所发现,却没有认识到根源从何而来,只能在寻根问祖的基础上,出台新的方式,藉以解决大员屡犯处分的问题,这就是对大员实行议罚养廉银。议罚养廉银的实施有一个过程,经历了开始、发展、减弱、制度化这么几个阶段,其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将议罚养廉银与革职留任联系起来,或与行政处分并行,或彻底代替行政处分;另一方面是将议罚养廉银与处分的开复挂钩,凭之解除官员的处分。 乾隆此目的是欲借经济上对官员的重创,达到行政上处分大员的目的。可是在实际的运作中,议罚养廉银的实行,并没有使大员从根本上警醒,却只是一味的筹集罚款,应付乾隆。议罚养廉银是乾隆朝特有的一种处分方式,它的功能从代替官员所犯的某一种处分,直到代替官员的全部处分,从试行个案走向确立明确的制度。但是由于议罚养廉银以金钱为基础,使得法律的尊严因之而丧失殆尽,吏治更加败坏。所以仅存于乾隆朝时期,嘉庆上台后不再实行。 以上七章阐述了: 乾隆朝行政处分禀承前朝,继续成熟、完善,吏部作为处分的执行机关,依据处分程序和处分法规对各类违法违纪官员予以即时处分,当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吏治的清明,最终加强了封建统治的巩固,这是依法行政实施法治的目的和最终结果。 然而在处分实施的同时,也出现了制约处分实施的因素,如以皇帝为代表的皇权对处分的干预。皇权对处分进行随意干预,渗透到处分的每一个环节中,处分对有些人适用,对有些人不适用,有些时候有些地方适用,有些时候有些地方又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处分制度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方面都是绝难严格贯彻执行的。 而且还有官僚群体对处分的规避,以及存在制度本身的僵化等问题。官员既是施政者,又是被处分者。处分则意味着危及他们的切身利益,因此他们采用种种手段,利用制度的漏洞、弹性、官场的权谋诡诈,予以规避,对处分形成了一种有害的冲击等等 此外此论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政治意义。它不仅仅是一个制度问题、行政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对公务员、执纪人员的管理至关重要,是维护党纪国法的重要措施,它需要坚强有力的执行。且人事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其有历史的继承性。中国古代官员管理制度实质上就是古代的人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