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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国家,汽车金融业务主体的模式主要包括汽车金融公司、银行、信贷联盟、信托公司等,其中,汽车金融公司占具主导地位。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中商业银行占有绝对优势,服务范围主要限于汽车消费贷款。由于金融机构对汽车金融服务业自身的特点认识不足,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不良比率较高,2003年10月起,专业化汽车金融公司正式被允许从事汽车金融服务,作为新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对我国金融体系和汽车产业的流通、消费将产生重要影响。既然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汽车金融服务,为何还要汽车金融公司这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这种模式为何在国外汽车金融服务领域占有绝对优势,国内金融机构如何学习借鉴国外经验,通过加强风险管理,在汽车金融服务领域同国外汽车金融公司展开竞争与合作。另外,对监管部门来说,既要防止国外汽车金融公司对我国银行体系产生较大的冲击,又要保证汽车金融公司正常业务的顺利开展,还要考虑到国有商业银行在汽车金融业中的利益,这些都对汽车金融的监管提出了较高要求。本文以经济学的有关理论作为指导,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寻求目前我国汽车金融业务主体的有效模式,针对国内汽车金融业存在的问题,试图提出解决问题的现实方法与途径。 本文首先介绍了汽车金融的定义、功能及汽车金融业务主体的类型。其次,运用经济学的交易费用论比较分析汽车金融业务主体的不同特点,运用范围经济理论比较了不同业务主体模式的范围经济效应。本文认为专业汽车金融公司这种模式之所以成为国外主流模式,一方面是因为该模式有助于节约交易费用,另一方面是该模式有利于实现范围经济效应。然后,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汽车金融业务主体的三大模式:以银行为主体的直客模式、以经销商为主体的间客模式和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的模式,通过比较分析三者的特点,可以发现无论是直客模式还是间客模式,由于其自身所固有的缺陷,存在合作方利益不一致现象,这成为我国汽车消费信贷领域出现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接下来,本文比较研究国外汽车金融业务主体的特点,重点是汽车金融业务主体的信用风险管理、业务范围及资金来源。第五章,分析影响我国汽车金融业务主体发展的主要因素。外部因素是汽车金融业的发展受到政策环境、法律环境、消费和市场环境的制约,内部因素是汽车金融业务主体风险防范能力较差。最后,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汽车金融业务主体的模式、政府监管、配套措施提出一些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