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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分置改革即将完成的社会背景下,资本市场基本实现了股份的全流通。股份全流通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上市公司收购现象越来越普遍。而收购必然涉及到两方的利益——收购方与被收购方。收购方的目的是收购上市公司,取得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坐以待毙,必然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收购方的收购,维护自己的利益。尤其在恶意收购的情况下,这表现得更加明显。因此,在收购过程中必然伴随收购与反收购的斗争。收购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场收购与反收购的战争。反收购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国内外热衷讨论的问题。尤其在当下收购浪潮风起云涌的大背景下,研究反收购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目标公司是否拥有反收购权问题是研究反收购其他问题的出发点。 文章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反收购权的一般理论,对与反收购权相关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二部分讨论了反收购权的价值判断问题,即目标公司是否应该拥有反收购的权力,并阐述了肯定说和否定说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讨论反收购权的归属问题,即启动反收购的决策主体问题。当今世界上主要存在以下两种立法模式,即以英国为代表的股东大会决策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董事会决策模式。在比较两种立法模式的不同以及分析其形成的背景之后,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本文认为我国更适合采用英国的股东会决策模式。第四部分在前面讨论的基础上,分析反收购权的行使问题,包括行使措施,并在我国反收购法律规制的框架下,对各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可行性进行了探讨,以及讨论了反收购权的行使程序。第五部分,研究了反收购权行使过程中的权利滥用问题,明确了权利滥用的法律责任。最后一个部分,是在前面所有讨论的基础上,对我国有关反收购权立法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以期更好地指导反收购的法律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