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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是政府提供的以公共服务形式存在的公共物品,是公共物品的具体表现形式。由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等特点,因此,传统的经济学理论认为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我国建国之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也将公共服务的生产和经营纳入政府的职责范围之内。但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世界范围内的公共服务民营化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公共服务的生产和经营也正在逐渐由传统的政府垄断经营向民营化过渡。
实践证明,公共服务民营化是我国公共服务的生产和经营的有效方式,是公共服务改革的大势所趋。但是,公共服务民营化并不是要放弃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由于公共服务的公共性和民营企业营利性,我国政府在公共服务的生产和经营中的作用还将长期存在。但是,公共服务民营化背景下的政府监管与传统的政府管制有着本质区别,政府要改变传统的那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角色的管制方式,通过改变政府职能、政企分离、政监分立、完善政府监管主体和依据等方式,构建适合我国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新型政府监管体系。
目前,在我国公共服务民营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与之相应的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制体制的打破,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传统的政府管制思想还根深蒂固,另一方面,现阶段新型的政府监管体制尚未形成。这样,现阶段我国形成了“规制真空”和“规制滞后”并存的局面。这必将导致市场失范的发生。在我国现阶段这种“规制真空”和“规制滞后”并存的局面主要表现在目前我国公共服务民营化背景下出现的各种政府监管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管主体的不完善;二是监管依据的不健全;三是监管手段的落;四是监管体制的不完整。针对目前我国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大趋势,认真分析我国公共服务民营化背景下政府监管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产生的原因,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文章最后提出了构建我国的政府监管体系。让我国的公共服务民营化在完善的政府监管体系下高效运转,这样,既能产生高效廉洁政府,同时又能使我国公民能够公开平等最大限度地享受公共服务的阳光,从而构建更有效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