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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体系是关于行为成立犯罪的理论基石,包涵了一整套评价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理论指引、评价程序和多种形态分支等内容的复杂、立体的体系。学界关于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思考和讨论从未停止过,自我国20世纪80年代始饱受学科理论界的关注,对问题的角度基本涵盖了各个角度(从概念、渊源、政治民主、历史梳理和发展进程、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理论基本问题、关系视角、价值位阶、比较借鉴、反思、批判、重构、思想根基追问等)的讨论和研究。不管怎样,犯罪论体系本身这个“本”的东西地位不可动摇。社会飞速发展,原本在“粗放型”经济环境下的平面型犯罪论体系还基本够用,但是新形势下出现的多种新问题,已经侧面的告诉我们:“传统的犯罪论体系已经在很多问题上表现苍白无力,亟待改变的呼声日益升高”。现如今,站在发展的角度,当下出现的德日的递进式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引入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冲击,有的学者提出无需重构的思想,或认为只是需要小动即改变四要件之间的逻辑顺序、增加或者减少一个或者若干个要件即可,更有甚者认为如果引入新的理论会使中国进入刑法理论混战的时代;而大部分学者还都认为传统构成要件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缺陷的。针对当下对刑法学越来越精巧、充分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以顺应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思想,应该对现有的理论不足予以批判同时借鉴其他犯罪论体系的合理因素,对现有的中国犯罪论体系进行结构化的改动。
本文的写作思路:以美国管理学者彼得提出的“水桶理论”为引,将关注点放在“最低的木片”:即缺陷上,采用比较的方法,意在说明其中的弊端、缺陷并讨论成因的根源性问题,继而在这个前提上进行评价并站在一定的立场上提出“改良”拙见。本文将对犯罪论体系的缺陷研究有选择的划分为思想成因、本体缺陷追问、诉讼一体化以及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疑问等几个矛盾点展开,并揭示出这些矛盾点的内部是勾连并且具有深层次的同一性的。从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政治依附性到相对独立性再到绝对独立性的渐进演变来看未来走势,根据社会变化的走势,从适应性的角度,不但将犯罪论体系本体分层而且还将改进犯罪论体系的进程分阶段,以完成体系结构由“盘”型向“桶”型的转变,使其更加顺应时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