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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发布了《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这标志着我国的核电事业进入了较大发展阶段。为适应完善核电安全保障体系的要求,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也就顺理成章地被提上议程。本文所要研究的是未来核法体系中的一个下游问题--核污染损害赔偿。
近年来,诸多学人对这一主题进行了较为丰富的阐释,但也存在不少缺陷。本文将力求简洁,择要言之,着重审视、分析现有研究关注不够以及论述有误的相关问题。
本文所期望达到的目的有两个:第一,对核污染损害赔偿这一论题产生的原因和相关制度、原则进行分析和描述,从而得出合乎我国现实情况的结论;第二,以本文的分析为蓝本,我还试图发掘进行类似研究时的方法论意义。因此,这既是一个关于制度本身的研究,也是一个关于制度研究方法的研究。
本文结构安排如下:首先,我将对世界总体以及我国核电发展情况做一简明但细致的介绍;接下来,我将结合美国和欧洲的情况,就核污染损害赔偿这一主题展开论述,作为比较研究的第(Ⅰ)部分;然后,我将主要结合国际公约、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对核污染损害赔偿的相关原则和制度进行描述,这是比较研究的第(Ⅱ)部分;之后,我将回归到我国语境之下,对现有关于核污染损害及类似研究的模式化结论进行批判,并结合前述分析就核污染损害赔偿这一论题得出合乎现实的结论;最后,我将就本文写作过程当中容易引起误解的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对本文的研究方式进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