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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我国经济领域中一个常见、多发、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犯罪,同时也是金融诈骗罪中存在诸多争议的犯罪。笔者致力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凸显的法律适用问题,以真实案例的分析为视角,分别就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罪数形态从理论上进行探讨,并从立法层面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和意见。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单位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对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亦归单位所有的贷款诈骗行为如何认定,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笔者认为应设立单位贷款诈骗罪。
第二部分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对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必须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进行推定。应将理论认识上趋于统一、实务积累相对成熟的部分吸收到立法层面,以规范贷款诈骗罪的适用。对于事后非法占有贷款的行为,建议用刑法来调整。
第三部分是关于危害结果的新思考。通过实证研究,笔者认为贷款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加重量刑数额标准偏低,与经济发展水平、实际发案情况和犯罪对象的特殊地位不相适应,加重量刑情节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建议提高犯罪数额标准,修改加重量刑情节中不合理的成分。
第四部分是贷款诈骗罪罪数形态的认定。针对实践中常见的贷款诈骗罪的罪数形态--法条竞合和牵连犯,阐述适用原则,建议在立法上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