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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由此确定了农村金融的准入新政,拉开了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序幕,农村金融业发展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期。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一系列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出现,有利弥补了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供血不足的现象。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表现突出。小额贷款成为一种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贷款服务方式。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 2005年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山西省平遥县作为首批试点地区,在全国率先成立两家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从这一时点开始试运行。2006年,试点扩大到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内蒙古5个省、自治区,成立了7家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山西平遥的“晋源泰”、“日升隆”,四川广元的“全力”,贵州江口的“华地”,陕西户县的“信昌”、“大洋汇鑫”和内蒙古东胜区的“融丰”。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5省小额贷款试点的基本框架:一是“只贷不存”,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二是开放小额贷款利率上限,但不能超过法定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三是在服务“三农”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规定70%以上的贷款要用于“三农”,同时限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县域内经营。 2007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决定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将小额贷款试点范围从5省市扩大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 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过批建,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达到100多家。进入2009年,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势头更为迅猛,被媒体称为“小额贷款发展元年”。 截至2011年3月,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户数达到322家,实收资本259.43亿元,覆盖全区95%的旗县区。据统计,2010年累计发放贷款511亿元,12月末贷款余额348亿元,已经相当于全区农信社系统贷款余额的三分之一,支持了4万多户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牧民的融资需求。成为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最多、规模最大的省区之一,尤其是鄂尔多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速度较快。 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结合小额贷款理论知识,从笔者参与的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蒙嘉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现场调研取得的一手资料入手,对案例选材地区——鄂尔多斯市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的背景进行分析;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蒙嘉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分析,剖析其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对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最后对如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提出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