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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目的犯的理论是从构成要件理论中游离出来的,在西方已经经过了长期的研究,但在中国目前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还非常不够,在目的犯的是否存在和目的犯之“目的”究竟为何等方面仍存在众多分歧。本文经分析指出,目的犯仅包括法定的目的犯,至少在中国目前的法治状况下只能仅包括法定的目的犯,即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以……为目的”时才构成目的犯。同时,本文主要从构成要件的理论切入,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分析,目的犯之“目的”是犯罪构成中非常特殊的主观要素,是超出主观构成要件(故意、过失)之外的一种法定心理因素,其区别于故意、动机等,即法定犯罪目的的实质是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超出直接故意意志内容的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