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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学界对于英国政治民主化存在着诸多疑惑。例如:为何英国的民主化能够在相对和平、有序的过程中,以一种渐进的方式推进?而大多数国家(如法国)的民主则是在暴力革命中“一步到位”。为何英国的政治民主化是在维护既有的制度结构(议会)的基础上,通过代表性(选举权)的扩大而实现?而大多数国家的民主化都要彻底打碎旧机器,建立一个全新的制度,却又往往不能够发挥应有的功能。英国的政治民主化的内在逻辑是什么?以上这些问题,是本文研究英国政治民主化的动因所在。 准确地说,“英国政治民主化”应表述为“英国议会民主化”,原因有二: 第一,英国议会在历史中是先于民主政治的,换言之,英国在尚未实现民主之前,就已经建立起议会制度,且此时的议会是不民主的。虽然人们已经熟知今天英国实行的代议民主制,但却很少有人注意到,议会可以并且曾经是一个不民主的制度,或者说是代表极少数特权阶层的权力机关。可以说,早在十三世纪议会产生时,它就是一个贵族寡头机关;到下院从中分出之后,这一点亦不例外。下院议员虽然名义上由平民选举产生,但由于选举制度不合理,选举过程被贵族牢牢控制。因此,荫蔽于贵族之下的下院议员们,便将名义上象征民主的平民院变成了一个实际上的“二流贵族院”。 第二,英国的民主是通过19世纪到20世纪初的一场体制内改革逐步实现的。在改革过程中:一方面选举权渐进扩大,最终实现了普选制;另一方面议会的回应性不断提高,最终在20世纪中后期建立起福利型国家。换言之,英国的政治民主化是在“一个框架、两条线索”的约束下,以“渐进改革”的方式完成的。所谓“一个框架”,指的是在英国政治民主化过程中,议会制度一直是民主化的基本前提,它决定了英国民主必然是代议民主,英国民主化必然是代表性的扩大;所谓“两条线索”,是指议会民主化是在两个维度中推进的:一是议会选举权的扩大,二是议会公共服务职能的加强。对选民来说,前者只是手段,后者才是目的,因此本文将二者分别称为议会的形式代表性与实质代表性。 1832年议会改革标志着英国议会民主化正式拉开帷幕,随后又分别于1867年、1884年、1918年、1928年进行了多次选举权改革。在这些改革年份之间,议会的公共回应性也随之提升。可以说,这两个脉络之间相辅相成、彼此促进,共同确立了英国民主政治的最终形态。 从根本上说,英国议会从寡头走向民主,是生产力不断发展决定的。不过,当人们试图从微观层面探讨英国政治民主化的特征性问题时,就必须深入到具体历史事件中一探究竟。长期以来,学界倾向于将社会压力作为英国议会改革的主因,如第一次议会改革前的伯明翰政治同盟,又如第二次议会改革前的三次宪章运动等等。正是这些社会压力“迫使”贵族们不得不做出让步,顺应民意,推行选举权改革。而贵族们之所以没有采取镇压方式: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压力声势浩大,或者说已经“失控”;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英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妥协精神。 这一解释虽然有道理,但也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当时英国的社会压力虽然比较强烈,但却并没有达到临近革命的境地。例如:三次宪章运动提出了较为激进的政治诉求,获得了广大工人的积极参与,但是在向议会施压时,却主要是“请愿”而非“革命”。可以说,相对于法国,英国的社会压力集团一直都比较“克制”。 其次,当时英国的统治集团虽然也对社会压力抱有戒心,但却并未将其看得过于沉重。正如巴林顿·摩尔所言,在宪章运动的高潮之际,“除了几个比较短暂的时期外,政府对宪章派几乎不予注意。”面对着民众的热切请愿,议会毫不留情地将其拒绝。人们很难理解,1829年“天主教解放法”通过前,新教徒们发动了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抗议运动,但却毫无用处;同样难以理解,在第二、三次议会改革之前,社会环境虽然比较宽松的,但议会改革法案却反而比较彻底。 可以说,社会压力当然是议会改革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从内在的逻辑看,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动因在一以贯之地推动英国议会民主化,这就是政党竞争。英国政党产生于光荣革命后,虽然同为贵族,但由于经济利益分化以及政治立场分野,议会内部形成了两大政党——托利党与辉格党——之间长期竞争的格局。18世纪初汉诺威王朝建立后,辉格党在君主乔治一世的帮助下获得了半个世纪的执政地位;而到了18世纪中后期,由于乔治三世青睐托利党,在当时可控的选举制度基础上,托利党取代辉格党,也执政了长达半个世纪,直到第一次议会改革前夕。 面对着托利党的优势地位,辉格党可选择的反制措施十分有限,唯一能够彻底化解困局的办法,就是改革对其不利的选区制度,并扩大选举权,将体制外的“潜在选民”,变成体制内真正的“选民”,从而获得新的权力资源。于是当“天主教解放法”导致托利党分裂的事件发生时,辉格党抓住机会,利用并不稳固的执政权力,推动了第一次议会改革。 随着选民范围的扩大,真正的竞选开始了。任一方要获得政权只有两个办法,即制定更具吸引力的公共政策以获得体制内选民的选票;或者进一步扩大选举权以获得体制外“潜在选民”的支持。因此,英国议会民主化从一开始就预示了四方面变化:第一,普选制必将实现;第二,选举权扩大必然是在两党可控的条件下渐进推动;第三,议会改革会越加平顺、越发“自觉”;最后,伴随着选举权的扩大,议会的回应性也会水涨船高,最终在议会框架内彻底实现两种代表逻辑下的民主化。 对于我国来说,英国议会民主化可以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提供启发: 首先,英国议会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之间虽然存在着重大差别,但是从其基本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功能来说则是相似的。在民主理论的视角下,二者都是代议民主的最重要载体,都以“代表-回应”作为其基本职能。在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人大制度建设,其实就是不断加强其代表性与回应性的建设,在这一方面显然可以从已经相当成熟的英国议会中获得借鉴。 其次,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处的现状,与英国议会的早期状况有一些相似之处,即都是制度结构和形式先行,随后制度内容(民主化)再进一步跟进。因此,当人们探索如何在维护既有的制度结构稳定的条件下,实现制度内容向着代表性扩大方向的有序变迁时,英国经验就显得十分宝贵了。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政治体制与英国之间还是有着本质性的差异,即我国存在着党的代表与人大代表的双重代表渠道。因此,在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性的同时,还需要同时强化党的代表性方面的建设,以及协调好人民代表大会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当然,虽然代表的逻辑和方式不同,但是我国的这两个代表渠道的目标则是一致的,即都以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作为代表和回应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二者从根本上说是不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