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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自然资源和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自然灾害的频频发生,人们意识到保护环境就是对生命的珍惜,对后代的负责。因此我国坚定地举起保护生态的“旗帜”,中央政府积极探索新政策来引导地区政府平衡地方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间的关系,2008年开始实施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就是其中之一。该政策目的是激励地方政府转变传统经济发展理念,将其适度偏移至生态保护方向,从而促进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提升。但是该政策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下可能会导致在资金分配、绩效监管等方面出现问题,进而影响转移支付资金的生态环保效应。原因一是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是否具有高效的激励性),二是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选择不易扭转,而明晰制度效应与地区政府行为间的传导路径,能够为完善政策提供合理建议和创新思路,进而转变地方政府发展行为模式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当前有关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对是否能够有效引导地方政府转变发展模式的研究甚少,并且多数实证分析主要研究的省级层面问题,针对县域层面的研究甚少。因此本研究首先评价湖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是否对地区生态环保效益有积极影响;其次检验该政策是否能够激励湖北省地方政府转向生态理念的发展方式;最后根据生态外溢性的概念提出政策资金重构方法,为生态功能区建设和加强政府环保行为提出合理建议。结论如下:第一,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提升地区生态质量,但该政策未显著提升地方政府治理生态环境的效用。虽然政策资金对提升生态环保效应有积极作用,但该政策资金仅发挥规模效应,未能改变湖北省地方政府环保行为偏好。因此湖北省地方政府需要有针对性加强生态环保的资金投入,不仅要提高资金规模,还要精准发挥资金的生态环保效用。第二,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对地区综合环境质量改善主要是通过水域环保行为和大气环保行为,并且资金对各类环保行为的效应影响程度不同:水域环保效应>大气环保效应>绿化环保效应。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资金影响地方政府的大气环保效应时,主要是通过减排工业NO2废气和粉尘排放量传导的,并且地方政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能力较强,尤其是减排工业SO2废气的能力较强。根据政策资金对各类环保行为的不同效应程度,可以为地区调整环保目标提供建议。第三,加强生态环保理念、完善政策考核制度、扩大资金规模有利于发挥政策资金对地区环保行为激励作用。由于政策资金使用的无限制特性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湖北省自然生态环境及资源状况较差、财政收入水平较低的地区会将资金更多的投入经济建设,因此不能改变地方政府的资金使用的传统理念,由此造成资金使用的“粘蝇板效应”。第四,湖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给生态功能区更高效。资金拨付给不同类型功能区产生的生态效应有差异,地区生态效应排序为:鄂西南地区>鄂东地区>鄂西北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开发区。虽然湖北省政府将地理位置相近、生态环境相似的地区纳入资金分配范围,但是新增转移支付地区的资金环保效率却不如生态功能区。在政策执行上,湖北省政府体现自主调控政策的积极性,但是该行为能否提高资金的生态环保效率还需进一步研究。第五,从生态补偿角度出发,本文借助生态补偿的激励性来构建湖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法,将扣除地区的排污负价值后的外溢价值贡献度作为资金分配的依据。(1)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内生态服务价值最高的是水域、湿地生态系统。(2)从功能分区来看,湖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范围内单位生态服务价值差距较大,幕阜山区的生态服务价值最高,秦巴山区最低。湖北省地区的各类污染排放会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总体质量,因此在政策绩效考核和实时监督过程中,应当增强EI评估体系中人类排污量的指标权重。(3)湖北省地方政府应加强环境污染治理的针对性、精准性。湖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内地区污染物排放类型分为农业污染型、水资源污染型、综合污染型。(4)湖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净价值,加强生态绩效考核力度,必要时需调整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市)。生态功能区内的丹江口市、兴山县,新增转移支付区内的茅箭区、张湾区、谷城县、团风县、沙洋县的污染排放情况已经严重超出生态环境的净化作用。湖北省政府应当对“生态负值”地区加强监督管理、绩效考核力度,如果“生态负值”区持续“负值”状态,上级政府应考虑是否要调整生态功能区范围,剔除“生态保护不合格”地区。(5)湖北省政府应当及时调整各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数额,加强湖北省政府对环境保护的主观能动性,并有效发挥制度激励性。新增转移支付区内的远安县、崇阳县、蕲春县、恩施市和阳新县的重构资金增长率在2116.68%以上,生态功能区内的通山县、通城县、夷陵区和红安县的重构资金增长率在100%以上,其生态环境价值被低估。大悟县、神农架林区、南漳县、房县、浠水县的重构资金增长率在-50%以下,其生态环境价值被高估。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对策建议。通过建立农产品品牌、打造生态旅游业、政企合作开展助农活动等方式转变生态功能区县(市)的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政府环保意识;通过征收生态环境税费、发行生态环保国债、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等市场手段,拓宽生态建设资金募集渠道;通过细分资金分配标准中的生态指标、增强排污指标权重、根据地域差异设置生态考核指标等方式重构资金分配标准,实现公平分配;严格监管政策流程、完善内容、细分机构职责等方式完善绩效考核制度,以奖惩双制促激励;通过加强处罚制度、调整补偿区域、重构政策资金等方式及时调整资金分配范围和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