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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自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的规定之后,立法听证制度正式进入立法领域并逐渐成为我国实现立法民主化、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要形式。立法听证同其他民主形式较之而言有其自身制度特有的优势,在近年来逐渐得到各级地方立法部门的重视。然而,目前立法听证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在政府主导的立法体制下,如何在现行的体制内不断完善立法民主机制是立法目前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本文从现阶段立法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以地方立法听证会实例即《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草案)》听证会的调查为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的基础,对我国现行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的建议。
文章导言部分提出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文章所立足的分析思路。文章第一部分主要是简要的梳理目前立法听证制度的概述性的认识以及对相关主要概念的界定;文章的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地方立法中的听证会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我国目前地方立法听证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现行听证会的召开程序设置进行基本的分析,以期在今后对听证会程序提出建议提供研究的基础;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以笔者参与旁听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实例为内容,对该立法听证会进行评析,从听证会的背景,听证会公布程序,听证参加人组成及其听证会中各类听证参加人的发言内容摘要等方面来客观的呈现一次听证会召开的过程,以此作为后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基础和实例的参照;第四部分主要从社会学的分析视角介绍听证制度之所以没有得到良好发挥的社会原因,以期望从更加深层的社会背景中解释这一制度的问题;第五部分是本文基于以上的分析所提出的对我国现阶段听证制度完善的建议,相信在不断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中,新兴的立法听证制度会在完善我国代议制民主立法体制的过程中不断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深度和广度,使立法更加体现和代表更广大人民的利益。
通过研究地方立法听证会中出现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暴露出我们在立法决策过程中的不足,也为进一步改革目前地方立法听证制度,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提供有效的建议,使听证会的召开能真正回归本意,最终在听证会中构建立法机关和公众有效沟通的对话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