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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连带债务制度在保障和便利债权人为债权请求和公平分担债务人责任方面具有无法替代的功能性,自罗马法追溯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现代各国民法典中也都对连带债务制度有详细的规定。我国尚未形成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对连带债务仅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等部门法中以“连带责任”的形式作些零散的规定,在体系上尚未形成较为成熟和规范的制度。事实上,在我国民事法律中所体现出的“连带”,仅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表现。而对于连带之债发生的原因、根源及其内部关系的实质,我国立法中并未深究。因此,本文旨在通过探讨连带债务的类型,包括常见的真正连带债务与边缘意义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为读者明晰一个界定分明、概念周延的连带债务制度。
我国法律中少有使用连带债务的称谓,绝大多数与此相关的法条中使用的是连带责任这一概念。实践中,我国立法所称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所指为同一对象,区别只在观察者切入点不同。在连带债务制度中我们最常见的乃是真正连带债务,其实在真正连带债务外,还有不真正连带债务,以及准用连带债务规定的不可分债务,即准连带债务。本文将真正连带债务划为典型连带责任,将不真正连带债务和准连带债务划为非典型连带责任,在与典型连带责任相区别的角度上,着重对非典型连带责任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了论述,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价值。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由判例学说发展起来的,各国对此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通说已对其认可为一种独立的连带债务。其与真正连带债务根本区别在于发生原因的不同,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基于同一原因会使债务人之间有共同的目的,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相异,每个债务人都有单一的目的。这是以上的区别,使得二者在效力上有很大的不同,并应用于不同的社会现实,发挥不同的作用。
本文站在真正连带债务的平台上,对其边缘关系进行探索。通过对产生连带效果的原因进行细致的分析,以此得出不真正连带债务具有独立的地位和独立的价值。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研究可以对连带债务有更为新鲜的认识,可以厘清不同种类债之间的关系,对我国构建完整的债法体系具有较大的推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