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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我国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对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财产利益,打击合同诈骗犯罪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97年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人也趁机进行不法操作,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与此同时,将经济纠纷甚至不存在纠纷的正常经济往来当作合同诈骗犯罪进行刑事追究的错案也时有发生。错案的频繁发生本身就表明了合同诈骗罪的复杂性。随着经济生活的多样化,本罪犯罪行为方式也呈现出更多新的形式,进而也引发了对本罪主客观各方面新的争议。本文以已经被二审终审宣告无罪的左安一合同诈骗案为切入点,密切结合案情,对本罪中的若干争议问题展开研究。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基本案情及问题介绍。在这一部分,笔者分别陈述了选案理由、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及裁判结论和引发的理论问题。基本案情是引发的理论问题的来源,也是本文写作的出发点,介绍基本案情也有助于读者对本文主体内容的理解;引发的理论问题是本文拟重点论述的内容。从本文引用的案件来看,主要有三个刑事实体法上的争议问题,即:如何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及其与犯罪故意之间的关系;如何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与合同纠纷、合同欺诈行为的界限。
第二部分是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认定问题。在左安一诈骗案中,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从而认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修订前属于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之一),而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对此进行了否定。由此引发了如何对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方式进行认定的问题。在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通过客观行为反映出来的,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也总要从其客观行为方式入手。所以,对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有正确的界定,是正确认定本罪的关键之一。本文在这一部分,既从逻辑角度对合同诈骗罪的客观特征进行了梳理,也从事实方面对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进行了总结,同时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和相关证据阐述了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特征,也不属于本罪的某种行为方式。
第三部分是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相关问题研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刑法在规定合同诈骗罪时的明文表述,这也是财产型犯罪通常都具备的一个条件。近年来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主要存在两个争议问题:一个是“非法占有目的”时间是否一定要在取得对方交付的财物之前,是否可以是所谓的“事后故意”;另一个则是“非法占有目的”与犯罪故意之间的关系。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目的型犯罪的主观心态只能是直接故意,而现在也出现了认为目的型犯罪可以是间接故意的观点。上述两个问题在左安一诈骗案的认定过程中也在争论的焦点之中,对于这两个问题的正确回答既是对理论探索的贡献,更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件进行正确的认定,从而避免放纵犯罪或者使无罪者蒙冤。
第四部分是合同诈骗罪与相关民事行为的界限。在认定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的过程中,对本罪的犯罪行为与相关民事行为即合同纠纷和合同欺诈行为进行界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所谓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争议;所谓合同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向对方当事人示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订立合同,从而在客观上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而合同诈骗罪又是以合同的形式进行的诈骗犯罪活动,因此本罪与上述两种民事行为总是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区分。本文从主客观等方面对本罪和上述两种民事行为分别进行比较,以期由此对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帮助作用,这也是对左安一合同诈骗案进行最终定性所必经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