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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现象在国际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种类繁多,其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手段被各国广泛运用。然而补贴措施的不恰当运用可能扭曲资源的正常流动,反而会对国际经济带来不利影响。对此,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都对补贴措施的运用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专向性标准作为补贴与反补贴制度中的重要概念,被用来限制反补贴措施的适用范围,只有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才可能受到反补贴措施的规制。专向性标准最初来源于美国行政机关的实践,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下文简称《SCM协议》)基本沿用了美国法中对专向性标准的规定,是第一部将专向性标准纳入国际规范的法律文件,这对于规范和引导国际补贴与反补贴实践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深入研究《SCM协议》中的专向性标准问题,一方面对我国反补贴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为我国将来向他国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提供重要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能够对我国补贴政策的修改和完善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补贴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本文通过对《SCM协议》中专向性标准相关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对我国反补贴立法中专向性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以及弱化我国补贴政策专向性的措施。文章正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补贴专向性标准的基本理论。这一部分首先从美国反补贴法和《SCM协议》专向性标准谈判进程两方面介绍了补贴专向性标准的历史演变;随后对专向性标准出现的理论依据及其存在的价值作一分析;并在该部分最后介绍了《SCM协议》对专向性标准的分类。
第二部分讨论了补贴专向性认定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SCM协议》中专向性标准的具体规定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因此各成员在依据《SCM协议》判断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时有诸多分歧。这一部分着眼于分析具体案例中专向性的认定,讨论了WTO争端解决机构以及美欧等国反补贴调查机构在实践中对这些问题的解释和推理过程,力图澄清专向性标准的准确内涵。
第三部分对《SCM协议》专向性标准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提出了一些看法。上一部分所讨论的补贴专向性认定中出现的问题反映出专向性标准在实践中的作用相对有限,这一部分通过对专向性标准存在的缺陷作一梳理,参考美欧等国反补贴立法和实践中的经验,对专向性标准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第四部分讨论了《SCM协议》中专向性标准对我国的启示。本部分结合前文对《SCM协议》中专向性标准认定的分析,首先回顾了我国法律制度中关于补贴专向性的规定,并结合《SCM协议》的规定和实践对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建议。还对我国现存的补贴政策中所存在的专向性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弱化四类补贴专向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