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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于1803年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创了法院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先河,世界各国纷纷仿效,建立起自己的相关制度。由于各国在历史、政治体制、文化、法律传统等各方面的差异,在相关具体制度设计上形成了三种基本类型,即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制、以奥地利、法德为代表的通过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开展的宪法诉讼制、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违宪审查制。两百年来,各国在宪法诉讼层面,围绕宪法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适格、违宪审查的判断标准、诉讼程序的设计、审查机关的确定、宪法判决的类型及效力等诉讼要素发展了更为成熟的理论与实践。
本文着重对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几个典型国家的宪法诉讼机制进行分析和评价,以期提炼出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宪法理念和具体制度设计。论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围绕宪法理念与宪法诉讼展开论述,分析了法治的基本理念,指出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形式,就权利、宪法权利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强调宪法诉讼是对宪法权利的最根本保障。并对美国的司法审查、德国与法国的宪法裁判、我国的违宪审查制逐一作了介绍和比较研究,得出结论认为各国的宪法诉讼制都是各国在自己历史传统基础上选择的结果,不能简单做出好与不好的评价,我国在建立自己的宪法诉讼时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出符合国情的科学选择。
第二部分从诉的构成角度分析了宪法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宪法诉讼案件的特征(尤其是对所谓“政治问题”、“成熟性”等)、当事人的适格(特别是原告的资格和种类)、诉的利益的特征及功能、宪法诉讼之诉的利益分别进行了探讨。
第三部分是对宪法诉讼基本原理的论述,涉及宪法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宪法诉讼的回避原则及评价、合宪性推定原则的法理基础等;围绕宪法诉讼中法院对立法事实的审查和审查标准、对立法裁量的审查及标准、对立法不作为的审查及救济,结合各国司法实践进行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第四部分是针对宪法诉讼中的判断标准问题展开的论述,这部分构成了本论文的主干内容。着重以美国为例,探讨了法院对司法审查所持态度的左右摇摆对司法审查标准的重要决定作用,尤其对美国司法审查中“紧锁原则”(Hard Look Doctrine)的产生背景、主要内容以及美国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司法最低限度主义(Judicial minimalism)作了认真分析和评价。指出正是由于法院在司法审查态度上的摇摆不定,导致了司法审查中宽窄不一的合宪性判断标准的产生,时松时紧,又由于合理性、衡量性、明确性等标准本身的语义含混,也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宪法审查的不确定性。
第五部分重点考察了各国宪法诉讼的管辖机关、审查范围,并对此作了一一评价。由于宪法诉讼能否实现预期目标,主要取决于司法的独立程度,论文重点探索了各国为保障司法独立而配套建设的各项制度,尤其是美国为实现司法独立所作的各种努力,认为在最终的意义上所谓司法独立都是相对的,它是一个国家政治、法律、文化等系统建设的结果。文章还就宪法诉讼的裁判及其效力作了认真、细致的分析。
上述所有研究最终都要落在对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研究上,比较研究的价值和意义也集中在此。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与发展,借鉴他国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宪法诉讼制己成为当务之急。第六部分就是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围绕我国建立宪法诉讼的类型选择及诸多环节如司法理念的树立、独立的司法体系的建设、现行宪法文本的修订、宪法审查机构的建立、宪法诉讼程序的设置等具体设计展开论证,最终提出可以为我国借鉴的可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