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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注的是清朝中前期正式法律渊源问题。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它的许多制度在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都已经达到了最高峰。本文力图通过从对清朝中前期正式法律渊源的考察进而探究中国传统法制的内在规律,透过法律现象的层层迷雾去发掘中国传统法制的正式法律渊源。从历史考察的视角来看,清朝中前期正式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律、则例和通行。从西方的法学理论视角来看,清朝中前期法律不仅有制定法而且有判例法。这两个结论并不矛盾,它们分别从不同视角反映了清朝中前期的正式法律渊源。以清朝中前期正式法律渊源为钥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理解清末修律的曲折之路以及清末修律选择大陆法系道路的原因。清朝的法制状况体现了中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中国的分野。 第一章,正式法律渊源理论一般概述。法律渊源理论是传统法理学的基本理论,中西方不同学者对法律渊源理论都有过不同表述,提出过诸多不同的内容。这些内容分别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法律渊源理论,相互之间虽然有所冲突,但是都反映了法律渊源理论的不同侧面。法律渊源可以分成两种,正式法律渊源和非正式法律渊源。笔者在本文中采纳的是一种通说,将正式法律渊源理论界定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范的创制机关、创制权限和创制方法(如制定、认可等),即哪些国家机关可以在什么领域内以何种方式创制法律规范;二是法律规范有哪些表现形式,不同形式规范之间的效力关系如何”。正式法律渊源理论在本文中起到的是一种方法论的作用,即采用一种法理学的视角对清朝中前期正式法律渊源进行系统分析,进而对传统中国传统法制的正式法律渊源进行理论分析。 第二章,对清朝中前期正式法律渊源——“律”中之制定法和判例法进行的交叉考察研究。清朝在入关之后清末修律之前,曾经主要颁布过三部律例。从正式法律渊源理论的视角来看,这三部律例之中都包含着制定法和判例法的成分。清朝的律例内容基本承继于明朝,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明律甚至是对唐律的仿效和借鉴。清朝律例内容的表述充满了传统中国之特色,是中国传统法制中法典之代表。清朝律例的纂修和完善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制“诸律”的发展达到了顶峰。它的成熟和灵活完全是传统中国人智慧的杰作。 第三章,对清朝中前期正式法律渊源——“则例”中之制定法和判例法进行的交叉考察研究。清朝在盘踞中原之后,不仅借鉴了明朝的法律,而且颁布了大量的则例,甚至从某种程度来看,律例也是一种则例。则例同律例一样,也是一种制定法和判例法的混合体,其内部包含了大量的制定法和判例法因素,甚至于某些例文内部就混合了制定法条款和判例法条款。不同于律例,则例大多是清朝的杰作。由于清朝先颁布的是律例,而针对律例的实际应用效果和编纂体例,再结合清朝社会的具体特点,编纂了各部则例。清朝首先颁布是兵部则例,因为满洲是在马背上取得国家统治权的民族,他们依靠武力埋葬了明王朝和起义军,兵部作为最高军事机关,首先颁布兵部则例也表明了清政府重视军事的态度。因为律例颁布得过于仓促,很多内容并不适合现实需要,所以康熙年间颁布了《刑部现行则例》,以协助律例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兵部则例和刑部则例之中都包含了大量的制定法和判例法成分。不仅仅这两部的则例,其他各部院等中央机关的则例也是以这样的形式颁布的,它们都是一种制定法和判例法的集合体。 第四章,对清朝中前期正式法律渊源——“通行”中之制定法和判例法进行的交叉考察研究。清朝的“通行”是一种公文的发行方式,因为没有固定的名称,笔者借鉴其他学者的共识,暂定为“通行”。因为律例和则例通行内外各直省一体遵行,所以严格说来律例和则例也都是一种通行。本文将通行局限于单行的条例或判例,通常情况下通行的具体名称可以分成通行条例、通行成案等等,这样的名称就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前者是制定法,后者是判例法。由此可见,通行也是一个包含制定法和判例法的集合体。通行与成案、说帖不同,只有通行才是正式法律渊源,成案和说帖则不是法律,它们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拘束力。从实际考证来看,通行之所以有法律意义上的拘束力就在于它是皇帝钦定的产物。正是皇权赋予它法律上的效力,使得它能作为清朝的正式法律渊源而存在。 第五章,对清朝中前期正式法律渊源与清末修律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鸦片战争改变了清政府的命运,从此清王朝每况愈下。从洋务派的改革,到维新派的变法,再到清末修律工作的开启,这中间经历了一段漫长而曲折的道路。究其原因在于洋务派不想改变皇权,维新派想要彻底改变皇权,过犹不及。二者最终只能归于失败。皇权事实上是清朝中前期正式法律的终极渊源。清朝中前期的正式法律渊源可以分成律、例和通行三种类型,这三种法律渊源中又可以进一步分成制定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可见清朝中前期正式法律渊源既可以分成制定法和判例法,又可以分成律、例和通行。这样的划分只是角度和标准的不同,没有冲突和矛盾。清朝法律渊源之所以可以划分为制定法和判例法的根本原因在于皇权的崇高地位,皇权是一个融合了各种最高权力于一体的权力。它包含有最高立法权、最高司法权、最高行政权等等。皇帝可以通过自己的权力立法,也可以通过自己的权力改判刑部或地方督抚已经拟好的判决,这一切只因为他享有皇权。所以洋务派和维新派的失败是必然的,因为他们没有处理好和皇权之间的关系。最终正是皇权的努力才使得清末修律工作顺利开展。从技术上来看,清末修律选择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是因为清朝中前期正式法律渊源中的制定法成分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定法成分比较接近,相对来说清朝中前期正式法律渊源中的判例法成分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成分差别稍微大一些。这样来看,选择大陆法系之路相对容易。从此,清朝法制背离了中华法系的方向,开始转道大陆法系。正是清朝法制体现了中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中国的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