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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为什么偏好“私了”?可否在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中吸纳“私了”的协商妥协因素使其臻于完善?如何防止和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赔偿义务机关滥用强势地位扭曲合意,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双方合作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这些问题引发了笔者的思考,并构成本文的写作初衷。本文的核心命题是:行政赔偿和解程序是法律原则和规则指导下的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途径,该程序打破了现行“决定式”行政赔偿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控制赔偿决定话语权的局面,受害人以主体的姿态出现在和解程序中,纠纷双方通过对话协商寻求“双赢”的结果。行政赔偿和解程序作为一种合意式解决纠纷、协调政府与人民关系的新机制,应当纳入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改革和行政法治创新的层面予以重视。本文包括绪论、正文六章和结语。正文六章:
第一章分析行政赔偿“私了”的特点,并就赔偿义务机关与受害人之间为什么“私了”进行深入剖析。与私法主体间的“私了”相比,行政赔偿中的“私了”具有以下特点:提出主体的单方性、强制性、非自治性、第三方的非中立性等。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来说,“私了”主要是为了避免因承担赔偿义务而对名誉、声望、政绩等自身利益的影响;对于受害人来说,纠纷诉诸法院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私了”的成本低、解决时间快、收益高,因此受害人选择与赔偿义务机关合作规避法律。
第二章分析“私了”的合理之处以及如何加以利用来改革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与其让私下了结的纠纷解决方式变成规避法律的工具,不如赋予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机会,即把现行的“决定式”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改革为“和解式”行政赔偿程序,通过建立行政赔偿和解程序对双方的协商让步行为予以规范。
第三章对和解和行政赔偿和解的含义加以廓清。和解是争执各方在法治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为主体提供的自由活动范围和空间,在合意基础上寻求最符合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活动。和解不仅在私法领域被广泛地适用,在刑法和行政法领域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行政赔偿和解是指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和解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与受害人通过协商对话的方式,相互让步,解决行政赔偿纠纷。
第四章阐述行政赔偿和解程序的观念基础以及现实意义。公法契约观念和我国传统的和合文化是孕育行政赔偿和解程序的文化土壤。行政赔偿和解程序是双方在法律规则之下寻求利益均衡的博弈过程,赔偿不再由执法机关单方决定,受害人可以深度参与到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与赔偿义务机关“讨价还价”,受害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享受到平等对待和被尊重的精神利益。通过行政赔偿和解程序解决纠纷,可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并有助于推动充满诚信、合作精神的行政法文化的兴起。
第五章是对行政赔偿和解程序的具体设计。行政赔偿和解程序既要把经过实践检验的合理的协商机制纳入其中,也要对现行“决定式”行政赔偿程序的纠纷解决理念、赔偿义务机关与受害人关系模式加以创新。本章探讨行政赔偿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程序要点以及赔偿和解协议的效力等问题。
第六章主要分析行政赔偿和解程序面临的障碍。除行政法治共同面临的阻力之外,行政赔偿和解程序有效运作的最大障碍是对行政赔偿责任性质和功能的误解。如果不对此加以澄清,无论构建行政赔偿和解程序,或者任何其他程序,都无法摆脱赔偿难的困扰。本章主要阐析行政赔偿责任的性质与功能。
本文的创新在于:第一,研究的切入点有新意。与行政赔偿纠纷“私了”现象普遍存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私了”现象尚未引起公法学仁的重视,本文从行政赔偿“私了”这扇窗口来观察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探讨如何利用“私了”的合理因素,构建行政赔偿和解程序。第二,是对行政赔偿和解程序的系统研究。现行法律规定的“决定式”行政赔偿程序屡遭诟病,本文尝试构建行政赔偿和解程序,从纠纷解决理念、当事人法律地位、纠纷解决正当性基础等方面入手,对行政赔偿和解的含义、行政赔偿和解程序的观念基础、意义、具体制度设计、面临的困难等内容进行较为详尽的探讨,以期彻底改变现行“决定式”行政赔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