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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寻求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变化的规律,另一方面研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的有效性。由于我国的外资区域政策和外资产业政策在整个外商直接投资政策中占有重要作用,而且,由于外资区域政策和外资产业政策在整个对外开放过程中一直贯穿始终,所以,以这两者为研究的立足点。首先,分析外资区域政策模式和外资产业政策模式,并以此合并为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政策总模式,然后,再分别分析外资区域政策的有效性和外资产业政策的有效性。 在研究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的演化模式时,通过对四分之一世纪(1979-2003)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的分析,分别提出了外资区域政策“渐进”模式、外资产业政策“渐进”模式,然后将两者合并成为我国外资政策的“渐进”总模式。还分别用示意图的形式对外资政策模式进行形象表示,并通过计算外资区域开放政策指数、外资产业开放政策指数,绘制三维图形,对外资政策模式给予了证明。 我国的外资区域开放和外资产业开放采用了类似的政策模式,即“渐进”开放。首先选择开放的范围,通过这些范围的开放,积累一些政策经验,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在这些经验的基础上,做出以后的开放范围选择和政策选择。也就是说,我国的对外开放是通过“干中学”,而不是以事先计划的方式进行的。 虽然外资区域开放和外资产业开放采用相似的“渐进”模式,但是却具有不同的特点,即外资区域开放是“递推”方式,而外资产业开放是“转换”方式。从示意图上来看,则分别呈“波浪式上升”形状和“抛物线”形状。 基于两者具有共通的“渐进”性质和相异的模式特点,将两者合并,这样就形成了我国外资政策“渐进”总模式。从三维图形上看,我国的外资开放过程整体上呈“螺旋上升”状态。也就是说,在开放初期,没有经验,这时的步伐比较慢;当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步伐就会开始加快,开放范围也就会越来越广。 在研究外商直接投资区域政策的有效性时,将我国的外资区域政策划分为中央政府政策和地方政府政策,并将中央政府政策细分为审批权限、外汇资金、财政信贷资金和税收优惠等四个政策因子,又将地方政府政策细分为物资供应、资金筹措、外汇收支和行政管理等四个政策因子。然后,用实证分析方法检验这些政策细分因子的有效性。 中央政府政策细分因素与外商直接投资流向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表明,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区域政策来影响外资的流向。具体来说,在一个特定地区开放初期,国家给予这个地区大的审批权限、投入优厚的外汇、财政和税收优惠将有利于吸引外资流入。而且,中央政府政策各细分因素的影响程度有所不同。其中税收优惠和外汇资金为最,财政信贷资金次之,审批权限最小。由于中央政府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和外汇资金主要用于为外资企业培育良好的微观环境,向外资企业让利,而财政信贷资金和审批权限则为外资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投资环境,所以,相对来说,外资企业对直接的经济刺激要更加敏感。 地方政府政策几乎没有影响力。除了资金筹措变量以外,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种物质供应、外汇收支、行政管理等政策无一通过显著性检验,而且,这些政策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起了相反的作用。中央政府政策和地方政府政策在影响力水平上的差异说明外商在决定投资去向时更多考虑中央政府的政策倾向,而较少考虑地方政府的意向。所以,虽然地方政府有权通过制订地方性政策法规来吸引外资,但是,大多数地方政府政策单纯成了地方政府官员盲目互相攀比和模仿的温床,而起不到主导外商直接投资流向的作用。 然而,在看重外资区域政策作用的有效性时,也要认识到政策因素的相对局限性。虽然中央政府可以通过适当的区域政策导向,有效地引导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向。但是,从宏观角度来看,外资进入中国的一个主要动因是占领市场,而不是基于政策的影响力。因此,要继续保持对外资的吸引力,就必须保持一个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政策因素只有和经济因素相结合,才有可能真正发挥作用。 利用外商投资协议的企业层面数据,通过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入时间和不同属性外商投资项目对外资产业政策的反应程度相结合,并对我国投资环境的不确定性变化和外资产业政策细节的分析,以此来对我国的外资产业政策的有效性进行研究。 由于我国的引资目的和外资企业的战略目的有交互作用,而且由于我国投资环境的不确定性状态能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入时间,再者,由于外资产业政策自身的特点,不同属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资产业政策会做出不同的反应,使得我国的外资产业政策不能同时实现两个引资目的。 针对1987年外资产业政策,这时我国的投资环境不确定,外国投资企业进行等待和观望,而且港澳台投资企业对外资产业政策的反应要更加强烈,从而使得促进产品出口的目的能够达到,而鼓励先进技术的目的不能达到。 对于1995年外资产业政策,此时我国的投资环境相对确定,外国投资企业不再等待和观望,而且港澳台投资企业利用外资产业政策的机会已很有限,从而使得吸引先进技术的目的能够实现,而促进产品出口的目的没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