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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工业革命极大地转变了人类生产力的原有方式,同时也为提升我们生活质量带来了福音。在我们人类为自己创造力欢呼时,高歌猛进般的工业进程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更值得我们反思。显而易见,工业对煤矿、石油、天然气等碳基能源的过度利用,工业生产中排放出大量的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不断持续增长。温室气体所带来全球变暖等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也已经危害到我们的生存环境。2013年我国国内持续的雾霾天和中央气象台发布的霾预警是最新的现实证明。“低碳”以及发展低碳经济逐渐成为世界各个国家的共同呼声。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经济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落后的生产方式、不合理的产业结构、严重的资源消耗等问题,使得我国能源消耗持续保持在“高碳”状态,此种经济增长方式的代价是巨大的。2012年胡锦涛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彰显中国在发展低碳经济中的最新姿态。发展低碳经济的紧迫性要求我们从根本上入手,为了缓解我国的环境污染和资源供给的压力,应该尽快将经济发展从“高碳轨道”上“拿下来”,放在经济发展的“低碳轨道”上,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保证。然而,试图要将这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寄托给经济市场自身的调节,其结果也是不能尽人意的。在法律的视域下,尤其是在经济法的视域下,当今的气候破坏和环境污染是明显的经济负外部性问题,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单纯地依靠市场调节不能也不可能解决这一问题,所以需要政府干预,从而发挥政府作用。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确认和规范是现代经济法的重要内容。现今,我国发展低碳经济中加强法律规制,其本意就是经济法律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怀。目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因此,本文从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一般性问题出发,评析了发展低碳经济的理论依据,在充分考察了国际社会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规制现状与成效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分析了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法律规制的缺失与不足的原因。我国发展低碳经济需要法律规制,具体表现在经济法律规制方面应尽快出台《低碳经济发展法》,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应加强政府职能作用,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司法层面的保护作用十分重要,必须通过优化发展低碳经济的司法救济机制,为这种经济发展方式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