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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的稀缺性是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环境资源保护法意义上的环境权利制度失灵,可能导致公民的环境权益难以实现,以至环境权利制度的目的落空。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日益恶化的环境不断地损害着人权。为此,社会就有必要对人类的环境利益作出基本性制度安排,从而克服特别立法在平衡和制约因利用环境资源而发生的关系时所存在的制度局限,达到保护环境权益的制度目标。
自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并首次明确提出环境权以来,世界各国对公民环境权法律制度建设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纷纷对此展开理论与实践研究,试图为处在日益恶化的环境中的人类找出一条出路。虽然对环境权的相关研究存在差异,但其中一个共同点都视环境权为一项人权,并尝试以宪政权利理论为此提供制度与实践的支持。
尽管我国学术界从环境法的立法宗旨、国家保护环境的责任条款以及民事权利条款里挖掘其精神及相类似的理论依据,试图为公民的环境权益寻求保护,但是将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政权利理论及制度体系层面上进行解析论证却尚待深入。环境权与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各有其侧重点。因此,对环境权宪政权利理论与制度的解析就具有特别的意义。
从宪法制度意义上将环境权确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虽然以环境权为中心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随着现代文明和法律的进步,我们必须在宪法权利体系中找到环境权的权利依据,将环境权的定位上升到宪法权利序列之中,使之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予以明确确立。本文首先从环境权的产生着手,在既有的环境权理论研究成果和国际环境权立法例研究的基础上,将我国法律对环境权的定位上升到宪法权利序列,并就此进行法理论证和实证分析,提出环境权宪法化的合理依据及制度实施保障建议,从而对我国公民的环境权保护提供有建设性的理论与实践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