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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典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正,修正后该犯罪的罪名是“污染环境罪”。该罪名的修正有效的惩治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危害行为,也体现了我国对环境保护的决心和力度。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章主要讲述了污染环境罪的立法沿革以及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和特点。通过简要陈述污染环境罪国内外立法情况,重点陈述了新中国成立后该罪的立法状况,进而引出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本罪具有行政附属性、危害后果严重性、危害结果持续性和复杂性的特点。第二章对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进行重点分析阐述。第三章是污染环境罪的司法适用。这部分主要对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进行了对比分析。第四章是污染环境罪的完善。《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污染环境罪在设置上尚有不足,笔者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设立环境犯罪专章、细化本罪罪名、明确本罪的主观罪过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明确本罪的客体、明确本罪为危险犯、完善本罪的刑法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