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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交易中不断呈现出新的交易形式,特别是建设工程商事纠纷中国家重大项目和承包租赁行业由于采用违规挂靠、违法转包转租等方式,所以出现以实际施工人、项目经理或工程受托管理人与第三人签订或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进而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因合同主体、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上引发表见代理纠纷案件,并且呈现多发趋势。虽然在目前我国的《合同法》中有明确具体的关于表见代理的理论规定,但在特殊领域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及难度,各地法院的标准不一,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由于建筑企业的这种不负责任的粗放式管理致使司法机关常规审判思路是侧重于认定项目经理、工程受托管理人或实际施工人往往当然依附于建筑施工单位,将其对外经济行为归责于施工单位管理不当、故意而为之,构成表见代理,由此强加给建筑单位巨大的法律风险。本文作者所选取的案例系一起建设工程施工租赁合同纠纷,将围绕争议焦点,以“表见代理制度“为出发点,分析建设工程商事纠纷中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阐释违规挂靠、违法转包人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进而厘清合同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当发生纠纷时,也尽可能的将建筑施工单位的实际损失降到最小化,从而更好的保护建筑公司的利益,促进建筑工程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