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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了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在立法和司法上做出了大量努力,但农产品质量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农产品受污染是其质量受到威胁最源头的原因,对受污农产品致害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本论文试图对该问题进行法律研究,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完善措施。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对受污农产品进行概述,包括农产品和受污农产品的含义、农产品受污的途径及受污农产品致害的特征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对相关概念有了大致介绍。然后剖析了我国受污农产品致害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我国现有规范农产品的法律法规出发,指出我国农产品法律规制中存在着四个方面的问题:农产品的概念模糊、归责原则选择困境、认定致害责任主体不完整、缺失免责事由。接着介绍了其他国家在农产品立法上的先进经验和对我国的启示,对我国存在的问题相对应地分析了美国、欧盟的做法和原因,以及对我国的启示。最后以我国农业生产和立法的实际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提出这四个方面问题相应的完善之举,并提出了建立农产品保险制度和农产品基金制度两项社会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