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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史研究逐渐兴起并且发展迅速。英国城市史的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目前英国城市史的研究已经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和长足的进展,但是在研究范围和研究主题上还需要扩展和深化。尤其是在关于城市的上层建筑——城市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等方面还比较欠缺,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对中世纪英国城市法的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也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我国学术界对中世纪英国城市法的研究目前非常不足。国外对此课题的某一具体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笔者尝试在借鉴前入对城市法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世纪英国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采用实证和史论结合等史学研究方法,综合运用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的探讨模式,从宏观的角度对中世纪英国城市法的共性和普遍特征作较为系统、全面、客观的考察,尽最大程度构建中世纪英国城市法的历史面貌,从而进一步深化我们对中世纪英国城市的法律制度及中世纪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认识与理解,推进我国学术界对英国城市史和法制史的研究。 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全面阐述了中世纪英国城市法的定义与产生发展史。中世纪英国城市法是指在中世纪英国城市中适用的涉及城市手工业、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以及城市市民法律地位,包括城市特许状、城市习惯、行会章程、城市法庭等在内的一整套的综合性法律体系。中世纪英国城市法的产生与中世纪英国城市争取自治权的斗争是密不可分的,城市法的出现正是中世纪英国城市市民阶级向封建领主争取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结果,是中世纪英国城市争取自治权和城市特权的产物。城市自治直接促进了中世纪英国城市法的形成。自15世纪后期至16世纪早期,随着英国近代统一民族国家的逐渐形成、都铎王朝专制王权的建立、中世纪晚期的城市危机以及亨利八世宗教改革所带来的城市社会结构的变革和影响,中世纪英国城市的政治经济发展逐渐纳入了整个国家的社会发展之中,城市的各项自治权逐渐丧失,中世纪英国城市法也逐渐融入到英国普通法、衡平法及近代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之中。 第二章全面阐述了中世纪英国城市特许状与中世纪英国城市法的关系。中世纪英国城市特许状是由国王或封建主颁发给城市和市民的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认可证书,用以承认城市的自治权利、规定城市的基本制度和市民的基本权利。它是城市法的法理依据。它提出了城市法的主要原则和制度,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城市法令,是城市法非常重要的内容。特许状的出现是中世纪英国封建经济发展和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根据特许状性质差异,特许状可分为“宪法特许状”(constitutional charters)与“认可特许状”(charters of rat fication)。尽管在中世纪英国,各个城市的特许状在具体细节上有很多差异,但是他们的基本结构非常相似。由于各地区各城市的当地环境条件不一样,每份特许状所授予的特权细节内容也千差万别,但是特许状的主要内容就是确认中世纪英国城市及其市民享有的各种政治经济权利与自由。特许状不仅促进了中世纪英国新兴城市的诞生(尤其是自治城市的出现),而且促进了中世纪英国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并使中世纪英国的城市率先突破封建主义的牢笼而成为英国资本主义萌芽的载体,从而推动了英国社会从中世纪到近代资本主义的转型。同时,特许状的颁发使中世纪英国的城市走向了法制化的轨道,由此产生了一整套的城市法律体系,这为近代资本主义宪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并对近代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历史影响。 第三章阐述了中世纪英国城市习惯与中世纪英国城市法的关系。英国是个重视法律传统的国家,遵从习惯,一直都是英国从古至今奉若至上的原则。在中世纪英国,城市的习惯也普遍地存在于每一个城镇之中。中世纪英国的城市习惯既是对古代习惯法的继承,也是在城市日常社会生活以及城市经济活动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而来的。无论是城市早期流传和形成的习惯,还是城市后来自发地产生出来的新习惯,它们都是中世纪英国城市法早期最富有特色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式。而且,随着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城市市民社会生活和交往的更加活跃,城市习惯也在各个城市之间互相效仿、借鉴与沿用。中世纪英国城市习惯的内容非常丰富多彩,涉及到了城市社会、经济、政治和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城市习惯作为一种惯例,它从渊源、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其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作为一种城市里存在的并且被普遍遵守的既定习惯,它为中世纪英国城市法的诞生奠定了基础,成为城市法中最富有特色的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最终促进了中世纪英国城市的发展和进步。 第四章重点剖析了中世纪英国行会章程与中世纪英国城市法的关系。英国中世纪的行会很可能是在诺曼征服以后出现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行会自身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中世纪英国城市行会章程规定了城市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对中世纪英国城市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都产生了巨大深远的历史影响。行会章程是行会内部制定通过的法律规范,它规定了行会所有成员的权利义务,是行会内部组织管理的根本,同时也是行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进行经济生产活动的基础。行会章程对所有行会成员均有法律约束力,城市里凡属城市政府管理之外的所有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均受行会章程的制约。因此,行会章程实际上成为中世纪英国城市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五章全面透视了中世纪英国城市法的司法机构——城市法庭。中世纪英国城市法庭是中世纪英国自治城市和城市法的司法机构,是承担中世纪英国自治城市独立审判权的司法载体。它既是中世纪英国自治城市发展和城市法诞生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中世纪英国社会法律和司法多元化的现实要求。中世纪英国主要存在下列三类城市法庭:哈斯廷法庭(The Court of Husting)、市长法庭(The Mayors Court)和治安官法庭(the SheriffsCourt)。城市法庭主要由职业法官、陪审法官和法庭成员组成,其审判依据主要是城市法(在普通法形成后,有时候也依据普通法)。城市法庭在审理民事、刑事案件、诉讼制度、司法程序、审判方法和原则、罚金制度上都有自己的特点。作为一特定的社会历史产物,中世纪英国城市法庭虽有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它也具有重大的社会历史价值,它在西方法律史上的重要地位和历史影响是值得学术界共同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