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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中国市场上各产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态势方兴未艾,本文的选题正式基于这样的背景。本文试图结合理论模型和中国的实际情况,为国内涉及横向兼并的反垄断案件的审查与判决提供理论依据。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和构建模型等方法,研究和探讨了反垄断的裁决标准问题。本文认为,社会总福利标准是合理的反垄断裁决标准。假设反垄断审查过程是完全透明的,并且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依法行事,政府也能够扮演好监督者的角色,那么当企业的兼并行为是有效的时候,社会就能够达到最优结果,社会总福利就能够最大程度地改善。相反,如果反垄断审查过程存在不透明性,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因为权力导致腐败,并且存在受贿的可能性时,那么我们将无法实现最优结果。如果企业的寻租行为是有效率的,虽然反垄断的最终目的还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但是反垄断法本身则应该要求其执行机构将消费者福利作为反垄断的裁决标准,这样就能实现次优结果,从而尽可能多地提高全社会的总福利。
本文认为,当前情况下,由于一些制度性的原因,我国的反垄断审查无法透明公开地进行,而且我们的反垄断法对于裁决标准的规定也显得模糊不清,我们建议商务部将消费者福利标准作为其审查反垄断案件的裁决标准。此外,政府应该对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进行严格监督,并且建立合适的奖惩机制;同时商务部应该独立自主地担任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并且商务部本身应该建立审查披露机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以增强反垄断审查的透明度和强化商务部的责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