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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越来越重要的一种交易方式。但是,由于互联网具有高效性、虚拟性与无国界性等特点,许多在物理空间中本已发展成熟的传统管辖权规则在涉网案件中难于适用,引发了很多法律上的问题,跨国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确定问题就是其中之一。管辖权确定规则面临的困境影响了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顺利解决,阻碍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研讨跨国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调整和改进现有管辖权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跨国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文章主体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跨国电子商务合同管辖权概论”,包括跨国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传统合同管辖权规则、跨国电子商务合同对传统合同管辖权的冲击、跨国电子商务合同管辖权理论的发展四部分内容。首先对跨国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做了分析,接着对文中的“管辖权”做了界定,并从普通管辖、特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四个角度对传统合同管辖权规则做了介绍,然后论述了跨国电子商务合同对传统合同管辖权规则构成的冲击,指出了传统管辖权规则在适用上的困境,最后阐述了解决涉网案件管辖权纠纷的几种理论,指出只有改良学说是切实可行的,各国也是以改良学说为指导来开展本国的实践的。 第二部分是“国外跨国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管辖权规则的实践”,包括普通管辖规则的适用、特别管辖规则的适用、协议管辖规则的适用三部分内容。首先,关于普通管辖规则。处理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普通管辖规则主要是被告住所地管辖规则,为了解决电子商务合同中被告住所地难于确定的问题,各国从法律上和技术上都做了努力。其次,关于特别管辖规则的适用。所涉及的特别管辖规则主要有美国的“最低限度联系”标准、合同履行地管辖规则和电子消费合同中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在长期实践中,美国的“最低限度联系”发展出了“滑动标尺法”、“进一步活动说”等富有特色的管辖权确定方法,较好地处理了跨国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欧盟关于合同的特殊管辖规则则以“特征性履行”为特征,而“网上履行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是其中关键的问题,本文总结了国外的相关做法。消费者原地管辖权是“原告就被告”规则的例外,欧盟的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对电子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的权益构成了较好的保护。最后,关于协议管辖规则的适用。跨国电子商务合同纠纷协议管辖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对协议管辖进行合理限制,使管辖协议更好地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国从协议的形式有效性、实质有效性等方面做了限制。 第三部分是“我国跨国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管辖权规则的完善”,包括我国跨国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立法现状及问题、司法现状及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经过分析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得出了三个结论:被告住所地规则和合同履行地规则在我国跨国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中难以有效适用;管辖协议的形式有效性规定中应增加“明确性”要求;管辖协议的实质有效性上应放宽选择法院的范围,去除“实际联系”要求,同时应体现对消费者的保护。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分析则反映出我国法院还不能把传统管辖规则与网络技术较好地结合,对传统管辖规则的调整适用水平还不高,具体适用中缺乏灵活性。 为此,需要借鉴外国经验来改进我国跨国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管辖权规则。在普通管辖规则的适用上,要借助各项网络管理规范的落实,督促网络参与者履行其相应的配合义务,发展网络地理位置识别技术,加强对被告住所地确定的有效性。对于“网上履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要以新的思路来确定“网上履行合同”履行的性质,其次要把“信息发送地”和“信息收到地”定为“网上履行合同”的履行地。而“信息发送地”和“信息收到地”所指的具体地理位置应当为信息发送者和信息收到者的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营业地。在特别管辖声面,还应建立消费者特别保护管辖规则。最后,改进协议管辖的适用,在形式有效性上应增加“明确性”要求,在实质有效性上应进一步放宽选择法院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