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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一文主要通过对各国行政程序法的比较,从中获得一些启示,并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提供参考。首先,对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那就是程序正义理念,程序正义的理论认为程序正义乃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备条件.程序正义最开始在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中得以确立,并且美国行政法的宪法基础就是正当程序,程序使恣意得到了控制。正当程序在司法程序上的成功也使得行政程序法引入正当程序是必要的,行政程序法就是程序正义适用到行政法中来。程序正义要求行政程序应中立,行政程序应公正,行政程序应理性。行政程序法的产生是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其主要意义就是有利于控制行政权力之滥用以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发展秩序。其次,对于各国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进行了比较,归纳出了两种模式,那就是美国式的权利模式与德国式的权力模式,并对这两种模式进行了比较。在内容上,两种模式规定的程序范围各不相同,有关行政程序的司法化程度上,权力模式不及权利模式。两种模式在程序的架构上规定的核心各不相同,在制度设计上关注的焦点各不相同。再次,通过各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比较,得出了各国基本普遍规定的原则为行政合法原则,行政参与原则、平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并对各原则加以分析。最后,对各国行政程序法有关基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比较,选取了各国普遍予以规定的听证制度和行政公开制度。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体现了行政的公正。各国行政程序法虽然都对听证制度予以规定,但在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中的主体、听证记录等几方面的规定却各不相同。各国行政程序法中行政公开制度按其公开范围的大小来分类,分为全公开和半公开。最后,笔者希望通过对各国行政程序法进行比较,并针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对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