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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伴随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我国房地产业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广大城乡居民的住房条件也得到了实质性改善,“居者有其屋”的梦想正在一步步转化为现实。然而在房地产业改革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如房地产市场秩序不规范,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尚未形成,住房保障制度发展不足,房产投机较严重等等。这些问题引发了近年来全国房价的过快上涨,已经超出越来越多居民可承受的能力,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的重大隐患。
抑制房地产价格的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业税改革,也成为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一项重要组成内容。
现行房地产税收体系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形成的,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在征管工作中暴露出较多不足之处。一、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成本核算困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多数房地产企业执行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企业依照销售不动产金额定率征收税款。对于个人二手房交易,也采取了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简化了征收程序,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在实际征收中由于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复杂,纳税人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成本以逃避税款,核定征收方式直接对不易造假的不动产销售额征收,有效避免偷税行为,实际征税效果较查帐征税方式好。核定征税方式虽简便易行,却不再是对所得课税,而成为对销售额征收的流转税。二、财产税方面: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由于征收对象不同,税收负担不公平。各地出于吸引外资考虑,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享受减免较多,对于内资企业房产税则少有减免,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不利于房地产资源在两类企业间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房产税仅对经营性企业征收,不对普通居民住房征收,征收面过窄,不利于调节资源分配。土地增值税的设计是为了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抑制房地产的投机炒卖活动,但该税种计算复杂,再加上房地产开发周期长,投资活动比较复杂,征收和缴纳成本较高。税务部门由于信息不对称,往往倾向于用较低税率对纳税人按销售额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也成为一种流转税。还有部分地区对土地增值税尚未开始征收,可以说至今为止,土地增值税的结算一直没有真正落实。总而言之,现行税制对于房产流转环节课税重,对于保有环节课税轻,甚至对于居民保有住房不征税,抑制房地产流通,不利于扩大房产供给,鼓励房产投机,对房价上扬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物业税改革是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重大举措。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在房产保有阶段统一征收的物业税。开征物业税将填补居民房产保有环节税收的空白,使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能够完整覆盖房地产业开发、购买、保有和转让全过程,从而更为充分地发挥税收对于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职能。此外,物业税还将逐步发育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地方性税种,为各级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和发挥职能,提供稳定且不断增长的税源,使分税制的公共财税体制真正落到实处。
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对不动产征收的经验,建议降低不动产流转环节税负,具体措施是取消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提高不动产保有环节税负,具体措施是合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设立和开征存在于不动产保有环节的统一规范的物业税。
物业税的纳税人建议定义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房产和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我们对物业税的税率设计提出如下设想:
(1)中央设计统一的税率范围,允许各地方政府在此范围内自行选择。
(2)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规定一定额度的免征额(各地方可以有所不同),以保证满足公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3)对每个纳税主体以其拥有的全部房地产评估价值作为课税对象,对自用和出租不再做区分,以促进房产出租,增大市场房屋供给,也解决出租收入很难捕捉、偷漏税严重的问题。
(4)免征额和税率的设计要使结果大体符合“二八原则”,即80%的税收来自20%的纳税主体,各地方处于平均居住水平以下的居民无须纳税或只须交纳很少的税。
(5)考虑到首次开征财产税性质的物业税时,由于传统思维的影响,纳税人的抵触心理可能较强,因此税率范围不宜定的过高,这样有利于税制改革的推进。
(6)建议区别使用固定税率与累进税率。对于生产经营性用房采用固定税率,对于非生产经营用房采用三档累进税率。
对于生产经营性不动产(含房产及土地)设定比例税率为0.6%~0.8%。
对于居民居住用房产实施三档累进税率,以地方政府设定免征额为限,超出免征额一倍以内为0.3%~0.5%,超出免征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不动产税率为0.6%~1%,超出免征额二倍以上税率为2%~3%。
免征额在确定还应明确以家庭为单位。从公平原则出发,对于个人占用房产与家庭占有同等价值房产应区别对待。对于个人占有不动产,建议免征额相应减半计算。
我国不动产税评估的征收程序建议如下:
(1)以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为物业税的税基,由地方政府所属评税机构进行评估并公布不动产评估结果,书面通知所有业主:
(2)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的书面申诉,转给评税机构进行复核,并书面通知业主复核结果;
(3)如纳税人仍反对,向税务机关提出上诉,由税收机关组织听证会,请评税机构做出解释,由税务机关做出决定向纳税人发送纳税通知书。
(4)每年下半年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银行划款等各种方式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对未按期缴纳税款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对其进行处罚。在物业税开征配套方面要注意两方面:一、物业税的开征必须有强大的民意基础,不能简单依靠国家强制力推行,一定要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在物业税的立法阶段要有民众的广泛参与,这都需要大量工作。二、物业税的开征对地方政府财政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