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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与市场变革,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的重要性日渐突显。农村机械化的大力推广,有效地节约了农业劳动力成本,促进了农业人口向城镇的转移。而与此同时,城镇工商业的迅速发展也给予了转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基本生活保障。可以说,这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即我们常说的农民工,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时期,为城镇经济建设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恰恰是这个群体,同样是辛勤劳作,同样是为城镇建设努力付出,却无法在城市中享有完好地社社会保障服务,这使得其工作、生活等各方面存在重重障碍。目前,农民工的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未被妥善解决,与其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并不完备。首先,由于有关我国城镇居民的保险模式相对单一,并不适应农民工这个群体的特殊性。其次,保险费用的交付金额过高,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参保率低。且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建设的区域性区别政策及不完备性,使得农村与城镇之间的保险关系不能进行转移,甚至城镇之间的保险关系亦不能合理地自由进行转移才,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个群体的劳动者造成了经济等方面的损失,这也导致了农民工对社会保险的敏感度持续走低,并不热衷于参加社会保险。再次,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大多数的农民工并未因此而享受真正的实惠。
导致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困难重重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就政府而言,重视程度欠缺,公共财政投入不足;就用工单位而言,逃避非既定劳动力成本;就农民工本身而言,收入微薄、社会保险意识较弱;就户籍制度而言,二元户籍制度割裂了城乡间的有效联系,使得农民工存在于城镇社会保险体系之外;就社会保险立法而言,法律法规并不完备,缺乏刚性。在现阶段,各社会保险的险种在农民工群体中呈现的特点各不相同。养老保险现阶段在农民工群体中的主要特点是低参保率和高退保率;医疗保险的最大特征是参保率低;工伤保险“强制性”缺失是最大障碍;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参加失业保险;我国农民工的生育保险参保率极低,基本上还处于停滞状态。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种类繁多,涉及各个行业。但由于农民工群体的劳动技能特点所决定,其主要分布在与制造、服务、零售及建筑有关的行业。2005年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有约1.2亿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谋求发展,从业人口数量以制造业为最,其次是零售业和服务业,再次为建筑业,而农民工现己成为建筑行业的主要劳动力量。农民工在各行业间的从业人数分配差异巨大,这种行业间就业状态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也直接决定了与农民工有关的保险制度及其管理体系的不完备。尤其是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其从业状态的复杂性使得他们无法顺利在常规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下完好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这就对执行全面覆盖城镇居民社会保险这项工作造成极大障碍。因此,以建筑行业农民工为目标群体,研究适合其特点的社会保险政策,不仅能让更广泛的劳动人民享受社会福利,也有利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社会主义事业的和谐发展。
由日常观察及调查统计资料可以看出,在建筑行业从业的农民工的年龄结构正逐渐发生改变,其平均从业年龄在逐渐变小,而主要从业人员也已被新生代所代替。建筑业农民工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劳动力特点:第一,由于建筑行业内的大部分农民工所掌握的职业技能级别较低,大多无法参与具体的方案设计、项目监理等工作,只能凭借其强健的体魄从事一些体力劳动,因此决定了这个行业内的生力军为处于青壮年时期的男性劳动者。同时,拥有城市户籍的劳动者即使失业也不愿意从事强体力劳动,这就导致了建筑行业的农民工从业者非常多。第二,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及农民工自身从业需求的随意性决定了此行业的农民工为高流动性群体。建筑行业的农民工一般为熟人介绍而进城打工,大多与项目承包商之间履行的是口头协议,并未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使得其权益往往得不到法律所保护,更加无法依法享有社会保险所带来的福利,因此研究由极具代表性的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所体现出的社会问题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笔者对G县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有关方面的调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工伤、医疗保险参保率低,基本医疗难以保障;养老保险基本空缺,养老问题堪忧;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基本忽视。经研究认为,无法正常运行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城乡经济二元化是农民工社保制度难以进行的根本原因;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难度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门槛过高;企业、农民工和政府三方面都有困境。笔者以G县现状为参考所产生的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建议。一是加速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完善。二是完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三是完善农民工市场管理,规范用工行为。